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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1-00258 | 分 类 | 政务服务事项(非许可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1-07-24 |
标 题 |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苏州市轨道交通8号线工程下穿京杭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 ||
文 号 | 苏交审批函〔2021〕4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轨道交通8号线工程下穿京杭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及《苏州市轨道交通8号线工程下穿京杭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选址符合性
拟建下穿轨道于太湖大道上游1.7千米处穿越京杭运河苏州段航道,该段航道是《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2017-2035年)》中的三级航道,下穿轨道须按三级航道标准控制。拟建下穿轨道处河势总体稳定,通航水流条件良好。
拟建苏州市轨道交通8号线工程穿越白洋湾作业区南港区,不满足《内河通航标准》5.1.1节的要求。苏州市交通局承诺拟建下穿轨道工程保护范围内确保不新建港池,并对相关设施建设进行局部调整;码头运营单位和轨道建设运营单位根据《关于对国际铁路物流中心码头工程建设期及运营期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轨道上方港区空箱堆场建设和运营要求,确保空箱堆场与轨道工程的安全。满足上述前提的条件下,同意该下穿轨道工程的选址。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同意《航评报告》论证选用1000吨级货船(60米×10.8米×2.5米)、1顶+2×1000吨级顶推船队(160米×10.8米×2.0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拟建桥梁桥位处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2.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4米,论证合理。
(三)平面布置和埋置深度
下穿工程出土点距离京杭运河左右岸分别为226米和1051米。拟建工程在航道河底段设计顶标高为-15.198~-18.818 米,埋置深度大于10米,满足通航要求。
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轨道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下穿轨道建设单位应结合通航环境和轨道布置,设置相应禁止抛锚、安全警示等标志,并与轨道同时设计、同步实施,并列入下穿轨道总概算。
(二)轨道从下方穿越码头堆场,各方需严格遵守协议要求,并同时做好相关监测工作,确保码头堆场与轨道工程的建设期、运营期安全。下穿轨道工程保护范围内确保不新建港池。
(三)轨道下穿处京杭运河护岸需拓宽修复,轨道项目开工前需完成护岸专项设计并报相关部门审查。轨道建设单位、金业街大桥建设单位、港区建设单位经与地方航道部门充分对接,明确航道护岸建设范围,确保轨道保护范围内护岸可以安全及时的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四)工程建设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建设单位须妥善协调解决。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苏州市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
(二)根据《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若占用航道、损坏航道设施,请将所设计的航道赔(补)偿费用一并列入工程概算中。
五、其他事项
自本意见签发之日,拟建下穿轨道的选址、埋置深度、平面布置等如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或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重新评价,并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