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2-00005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2-01-21 |
标 题 | 《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解读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解读 | ||
时 效 |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
一、《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2021年11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并发布了《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同时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清单。
《意见》的出台,既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切实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树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良好形象,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意见》编制过程中有哪些考虑?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部、省有关规划和文件要求,结合《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根据江苏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以下称《免罚清单》),并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二是坚持正确导向。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将推行轻微免罚与杜绝执法“宽松软”相结合,坚决避免“鼓励轻微违法”的误导,正确引导当事人守法守规守信。坚持一体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既体现执法的“力度”,又彰显执法的“温度”,实现促进市场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目标。三是坚持程序规范。所谓“免罚”,是“依法不予处罚”,绝不是不履行执法职责。对于当事人符合免罚情形、适用告知承诺制条件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然要予以告知、责令改正,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作出依法不予处罚决定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行,并杜绝选择性执法。
三、有哪些事项可以被依法免予处罚?
本次发布的《免罚清单》共40项,涉及道路运输领域19项,水上交通及港口领域19项,工程建设质量领域2项。例如: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的处罚;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等等。这些事项,必须同时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可以依法适用免罚。
此次制定的免罚清单是“1.0版”,并非“全覆盖”的清单,而是重点聚焦高频常见事项。今后还将根据执法实践情况进行调整完善,陆续推出“2.0版”“3.0版”等。同时,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地区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
涉及可能直接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
四、免罚的条件有哪些?
总的要求是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意见》针对《免罚清单》中每一个免罚事项,逐一明确了相应的适用条件,例如: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需要同时满足:1.初次被发现。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设施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再例如:对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需要同时满足:1.初次被发现。2.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3.超期后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的。
五、如何界定“初次违法”?
《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对“初次违法”的定义作出明确界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指出“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空间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免罚,目的是处罚与教育结合,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教育引导当事人守法守规守信。因此,对初次违法的时间不宜限定在“本年度”或“一年内”,否则存在鼓励当事人每年有一次违法机会的误导。同时,也不应当限定在本省区域内,假设当事人在邻省违法刚被处罚,到江苏再次违法,却被认定为“初次”而予以免罚,显然不合理。
因此,经综合考虑,《意见》提出“执法人员通过有关执法系统等进行查询,经查询当事人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六、符合免罚条件的,是否当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免罚情形,归纳起来:一是行为轻微、无后果、及时改正;二是初次违法、有后果但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据此,不仅要考虑“行为”和“后果”两个维度,还要考虑到只有当事人改正完成后,才应当依法予以免罚。在此基础上,当事人自愿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执法人员按照有关程序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七、对当事人改正的情况,执法人员如何核实?
《意见》明确,当事人当场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予以现场核实确认;当事人承诺限期改正的,应当及时将改正情况相关证明材料送达执法机构,由执法人员根据证明材料予以核实确认。
八、什么是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
《意见》明确,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是指当事人发生的违法行为符合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执法人员在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同时,责令其及时改正,告知其适用依法免予处罚的条件,并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
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当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违法行为属于《免罚清单》范围内的事项;二是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是当事人自愿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
九、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行政处罚法》已明确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为何也需要当事人签订告知承诺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明确指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同时,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中,包含“及时改正”这一要求。所谓“改正”,应当包括“恢复合法状态”以及“保证以后不再犯”。在《意见》的附件3“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中,当事人作出的承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诺及时改正,这是法律规定的要求;二是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作出的承诺没有给当事人增加前置条件,也没有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上述情形应当适用告知承诺制。
十、免罚后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意见》指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对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当事人履行承诺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首先,当事人承诺限期改正,但并未及时改正,即便此前已签承诺书,由于未履行承诺,依然要给予处罚。
第二,当事人初次违法被依法免罚,之后再犯的,属于另一个案件,由再次违法时查处的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加强信用管理和宣传,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承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信用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记分的,要严格规范实施记分管理。
第四,要贯彻实施“一体化+智慧执法+信用监管”江苏交通综合执法新模式,对当事人被免予处罚并作出承诺的,各地各部门加强联动,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提高执法效率,促进闭环管理,形成监管合力。
十一、《意见》对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有什么要求?
《意见》指出,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和告知承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杜绝选择性执法、不文明执法、消极执法、办人情案,对不符合免罚情形和条件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要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人员教育管理,对应罚不罚、应免不免的,以及涉嫌违规执法、以权谋私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同时,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强对当事人的普法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