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2-00002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2-01-13
标        题 《江苏省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江苏省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        效 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延续至2027年10月31日。
《江苏省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省交通运输厅、省铁路办于2021年12月10日印发《江苏省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苏交规〔2021〕6号,以下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根据《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交通强国江苏方案》等战略规划以及我省“十四五”铁路发展和中长期路网布局规划,我省铁路建设由“十三五”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国铁主骨干项目建设转变为以省投资为主的区域干线和城际干线并存的项目建设,且地方投资的港口专用线等项目也在全面推开,“十四五”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我省铁路建设呈现真正意义上的“以我为主”的建设特点。同时,随着国家和省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放管服”改革的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监督管理模式也随之发生了改变,2020年《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地方铁路工程监管职责的函》(上铁监综函〔2020〕16号)对地方铁路建设监管职责界面进行了界定,明确以省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负责落实监管责任。2018年省政府专题会议第56号纪要中也赋予了省铁路办铁路建设监管职责。为了进一步完善地方铁路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迫切需要制定《办法》,规范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填补行业监管空白,确保监管职责依法履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四十一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监管界面,对由我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铁路建设项目范围进行了明确;二是落实了责任主体,对省、市两级地方铁路管理部门的分工进行了明确,对铁路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招标活动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落实了各方责任;三是根据我省地方铁路特点细化了招标投标的程序和内容,规范了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招标投标行为。

三、有关重点问题的说明

1. 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明确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或由地方委托中央企业实施以及《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地区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参考兄弟省相关地方铁路管理规定,一是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本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以及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本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或者核准并由我省组织建设的铁路等依法必须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对于已确定由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二是考虑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和咨询工作对设计质量及工程质量安全十分重要,《办法》将其纳入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范围(第二条)。三是在附则中明确了其他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第四十条)。

2.省市监管职责分工。考虑到省、市两级地方铁路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并不清晰,为顺利推进我省地方铁路工程建设,完善地方铁路招标投标监管,《办法》对省、市两级地方铁路管理部门的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由省主导建设的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设区的市主导建设的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3.招标投标平台及备案。按照我省现行的招标投标规定,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设立单独的招标投标平台,经与省政务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沟通协商,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平台开通了相关账号及管理权限,通过此平台对铁路工程开展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管工作。针对这一管理实际 ,《办法》明确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相应地方铁路管理部门监督(第五条)。招标人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投标平台报具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4.招标投标程序和要求。目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上位法依据体系较全,招标投标程序与要求比较明确,因此《办法》结合我省铁路行业特点,重点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涉及地方铁路管理部门的条款进行了明确和完善,对招标投标的其他环节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了部分引用和补充,以确保《办法》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办法》中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