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2-00240 | 分 类 | 行业管理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2-11-02 |
标 题 | 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苏交运函〔2022〕28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出台以来,201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的决定进行了局部修订。但是,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和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交通运输部先后出台《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培员训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等文件,不断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制度改革,原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需求,制约了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把握《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备案制度。《规定》明确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备案。明确了机动车驾驶培训备案管理要求,规范了备案管理流程,完善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规范和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加快提升驾驶培训服务质量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制度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教练员管理。《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要求培训机构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管理制度,明确了不得聘用人员情形。《规定》还明确了驾培机构对教练员岗前培训、职业道德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教练员档案建设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各级管理部门对教练员管理的主要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驾培机构经营活动。《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备案地开展培训业务,应当与备案事项保持一致,并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明确了禁止性经营条款。要求驾培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保障学员合法权益,《规定》还明确了每天理论培训时间和实操培训时间,规范了《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填写和审核,避免了刷学时等问题,为按纲培训管理提供了依据。《规定》还详细规定了教学车辆维护和检测要求,为加强教练车管理、保障培训安全提供了制度依据。
(四)进一步规范了监督检查。《规定》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监管事项。
三、扎实做好《规定》贯彻落实工作
(一)加强宣贯工作。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定》的宣贯工作,把《规定》内容原原本本传达到辖区内各级管理部门和所有驾培机构,充分认清《规定》实施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晰管理部门和驾培机构主体责任,完善《规定》实施的具体举措。
(二)规范备案管理。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定》,细化备案受理、备案服务、备案结果公开等工作流程和配套措施,做好备案编号归档。严禁设置备案前置条件、严禁要求提供限定以外的其他材料、严禁通过变相许可实施备案。
(三)提升培训服务质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管职责,督促驾培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教练员聘用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认真落实培训内容、学时、培训量程等要求,严格《培训记录》《结业证书》管理,签订《培训合同》,切实保障学员合法权益。要定期发布信用考核结果,引导学员选择质量信誉高、培训服务好的驾培机构,推动驾培机构依法培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构建协同共治体系,对不按规定备案、不按纲施训、伪造《培训记录》、扰乱培训市场、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等违规行为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异地培训、“黑驾校”、“黑练车点等违法经营开展专项整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畅通12328服务监督热线、交通门户网站作用,积极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和有关经验,及时报省厅运管局。联系电话:025-52853530,邮箱:18100600601@163.com。
附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pdf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