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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建筑协会交通分会会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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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会秘书处人事管理规定

  为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员工队伍,为充分发挥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作用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根据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会工作规程》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秘书处实行秘书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办公室是秘书处的人事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会长和秘书长的决定办理员工的调入、调配等管理工作。

  二、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协会主要负责人按人事及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办理。在工作量集中的特殊情况下,可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三、秘书处的人事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任职;副秘书长、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任职;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审定后任职。

  四、专职工作人员,系指秘书处招聘或借用,工作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不搞终身制。

  五、专职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统称秘书处临时工作人员。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秘书长、会长批准后聘用。

  六、专职人员的调入管理。调入者应提交申请书,经办公室或分会领导考察,符合岗位工作条件者,经批准后办理劳动工资关系等调入手续,专职工作人员人事关系的调入,经秘书长、会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1、原已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交该单位同意调出的公函。并转交档案资料。

  2、原无正式工作单位的,具有南京户籍者可由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无业证明或相应的失业证明。

  3、对调入者进行考察并具备如下条件:

  (1) 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专业对口。

  (2)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管理经验。

  (3) 政治思想好,品德优良,有敬业精神,热爱协会工作。

  (4) 能胜任拟任工作岗位的需要。

  4、经考察合格者,方可办理正式调入手续。其中,部门负责人以上的人员的调入应报分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调入由协会秘书长提名,会长批准。

  5、调入者应填写秘书处员工登记表,并如实提供党、工、团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接转有关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七、任用、调配管理。

  1、专职工作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在秘书处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分会秘书处的各项管理制度。

  2、岗位职务实行竞争上岗。各项职务任免,经秘书长、会长批准,由办公室负责办理任免事项的有关文件。

  3、根据员工的业绩和技能,结合工作需要,可在秘书处内部进行岗位调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

  4、工作岗位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全部事项列出清单,双方的上一级领导为监交人。交接清单一式四份,交接人、监交人、办公室各一份。交接工作必须按办公室书面通知的时间完成。交接工作完成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在以后的工作中,需交出方提供情况和资料者,交出人有义务说明情况,提供资料。

  八、调出管理。本规定所称调出,系指调往其它单位、个人辞职、单位辞退、开除等离开秘书处的行为。

  1、经组织协商并经协会领导同意调入其他单位工作者,方可出具正式商调函,主要内容包括:

  (1)个人情况基本信息。

  (2)工作表现鉴定意见。

  (3)各类组织关系状况。

  (4)工资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2、员工辞职、被辞退、开除者,应交出相应的工作文件、资料。对于不履行交接手续者,不予出具相应的函件,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接转事宜。

  3、员工因违反协会章程,秘书处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宜在分会工作者,可以视情节给予辞退或开除的处分。

  4、予以辞退或开除的人员,由秘书长通知办公室办理,文件由秘书长签发。对处分决定不服者,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

  九、对秘书处的工作人员,按年进行德、能、勤、绩四方面的考核,考核办法与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与人事管理和工资、奖金挂钩,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连续二年基本称职解除合同,不称职的当年解聘。优秀者作为当年的先进工作者。确保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职务能高能低,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

  十、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

  1、根据工作任务集中的特殊情况,职能部门确需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向秘书长提出书面报告,经会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各部门不得自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经批准聘用临时人员的报告交办公室归档。

  2、临时工作人员的选用,主要考虑实际工作能力,需用人部门自行推荐,也可委托办公室组织考核推荐。

  3、选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一式两份,任用人员和办公室各执一份。

  4、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不能胜任工作者,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解除协议的报告。报告应写明解除协议的时间和理由。经秘书长、会长批准后,交办公室办理解除协议事宜。

  十一、对工作人员的处分

  1、处分的种类及受处分的期间为:

  (1)警告   3个月

  (2)记过   6个月

  (3)记大过 12个月

  (4) 开除

  2、处分的适用:

  (1)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受记大过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不再受处分的影响。

  (3)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尚未触犯刑法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

  (5)有以下行为者,给予开除或除名处分:

  (A)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B)损害本分会经济权益与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的;

  (C)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D)不服从组织及领导工作安排的;

  (E)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3、处分的权限

  (1)对部门一般工作人员的处分,由分会日常工作领导成员研究决定。

  (2)对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工作人员的处分,由分会日常工作领导成员研究并提出处分意见,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

  4、处分的程序

  (1)根据工作人员的现实表现,会员及本分会工作人员的投诉和反映,由分会领导指定2名以上本分会常务理事单位人员或秘书处工作人员,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2)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有关会员、分会工作人员的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3)由分会或秘书处领导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工作人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说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4)由分会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对该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的决定。

  (5)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工作人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6)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属秘书处办公室。

  十三、本规定经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会一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09-10-06 14: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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