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港航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港航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组织开展的港航企业安全约谈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航企业安全约谈,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对在我省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较高风险的港口经营单位、水路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被约谈单位)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整改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 对被约谈单位的约谈,由该约谈单位住所地的县(县级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组织实施;住所地在城区范围内的,由设区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组织实施。
上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认为需要的,也可直接提级约谈;下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认为需要的,也可报请上级提级约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对被约谈单位进行约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险情,或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险情;
(二)未在指定期限内对挂牌督办的安全风险、安全隐患完成整改或者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三)同类经营范围单位的每季度违法查处率列入本地区前3位的,港口经营单位的计算方法为本季度违法查处案件数/上一年度平均季度违法查处案件数,水路运输业户的计算方法为本季度违法查处案件总数/业户船舶数。
(四)每季度逃管船舶、逾期未检船舶占比率列入本地区前3位的;
(五)按照上级要求进行约谈。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管理,应当依据《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同一事由引起的对多个单位的约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不同事由引起的对同一单位的约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集中进行,经批准分别约谈的除外。
经主动与相关单位就约谈内容、监管要求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后,组织约谈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组织联合约谈。
第七条 启动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程序前,组织约谈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先向上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行文报备被约谈单位、约谈事由、计划约谈时间及联合约谈单位(如有)等相关情况。
第八条 启动约谈程序时,组织约谈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信息系统发送等方式向被约谈单位送达《港航企业安全约谈通知书》(附件一)。
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港航企业安全约谈通知书》后,应当做好准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参加约谈,并提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送至组织约谈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约谈的,征得组织约谈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同意后,可以由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带领参加。
(一)观看港航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
(二)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违法、违章、其他风险隐患情况,并就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违法违章闭环整改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三)被约谈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陈述;
(四)约谈单位应认真听取被约谈单位的陈述,针对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
(五)签字确认相关约谈材料。
第十一条 被约谈单位在被约谈时,应当陈述下列情况:
(一)对安全意识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自我剖析;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或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还应当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
(三)挂牌督办期满后仍存在风险隐患的,还应当陈述未进行风险管控、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管控整改的原因、下一步计划安排及实施方案;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教育、处理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被约谈单位每一自然年度内累计被约谈4次以上,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符合法律规定撤销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情形的,依法撤销或者吊销该证件。
第十三条 约谈后应当形成《港航企业安全约谈纪要》(附件二),并在7个工作日内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其他单位。有关情况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的,可以向其通报。
第十四条 被约谈单位应认真落实约谈要求,并在指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及相关材料书面上报组织约谈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以下要求,督促被约谈单位整改落实:
(一) 组织约谈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被约谈企业开展后期督查工作,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二)年内被累计约谈3次的企业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牵头派驻整改小组督促其进行整改,并作为重点监管单位进行关注复查、严格检查。
(三)约谈情况根据需要通过一定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并形成工作简报。
第十五条 对于督促整改不力、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上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约谈,并通报其所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组织约谈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归档:
(一)约谈事由材料;
(二)《港航企业安全约谈通知书》;
(三)约谈签到表;
(四)《港航企业安全约谈纪要》;
(五)约谈要求落实情况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进行的安全约谈不得替代对被约谈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依法经批准实施跨部门、跨地区综合行政执法的管理机构。
附件一:
港航企业安全约谈通知书
编号:(20 ) 号
被约谈单位 | |||
约谈单位 | |||
约谈地点 | 约谈时间 | ||
联系人及电话 | |||
约谈事项及相关要求 | |||
组织约谈单位 (盖 章) 年 月 日 | |||
抄送: |
附件二:
港航企业安全约谈纪要
××年第×期(总第×期)
签发人: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大队(组织约谈单位) ××年×月×日
(正文)
示例:
××年×月×日,针对×××情况,××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大队(组织约谈单位)依据《江苏省港航企业安全约谈管理办法》,联合××(联合约谈单位,如有)在××(地点)对××(被约谈单位)进行了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约谈由××主持。约谈通报了××情况,听取了××(被约谈单位)关于××情况的陈述,提出了××的要求。现纪要如下:
一、×××
二、×××
……
××(被约谈单位)应认真落实约谈要求,并于××年×月×日将前将落实情况及相关材料书面上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大队(组织约谈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参加人员:××(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港航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港航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组织开展的港航企业安全约谈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航企业安全约谈,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对在我省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较高风险的港口经营单位、水路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被约谈单位)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整改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 对被约谈单位的约谈,由该约谈单位住所地的县(县级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组织实施;住所地在城区范围内的,由设区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组织实施。
上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认为需要的,也可直接提级约谈;下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认为需要的,也可报请上级提级约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对被约谈单位进行约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险情,或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险情;
(二)未在指定期限内对挂牌督办的安全风险、安全隐患完成整改或者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三)同类经营范围单位的每季度违法查处率列入本地区前3位的,港口经营单位的计算方法为本季度违法查处案件数/上一年度平均季度违法查处案件数,水路运输业户的计算方法为本季度违法查处案件总数/业户船舶数。
(四)每季度逃管船舶、逾期未检船舶占比率列入本地区前3位的;
(五)按照上级要求进行约谈。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管理,应当依据《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同一事由引起的对多个单位的约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不同事由引起的对同一单位的约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集中进行,经批准分别约谈的除外。
经主动与相关单位就约谈内容、监管要求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后,组织约谈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组织联合约谈。
第七条 启动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程序前,组织约谈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先向上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行文报备被约谈单位、约谈事由、计划约谈时间及联合约谈单位(如有)等相关情况。
第八条 启动约谈程序时,组织约谈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信息系统发送等方式向被约谈单位送达《港航企业安全约谈通知书》(附件一)。
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港航企业安全约谈通知书》后,应当做好准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参加约谈,并提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送至组织约谈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约谈的,征得组织约谈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同意后,可以由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带领参加。
(一)观看港航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
(二)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违法、违章、其他风险隐患情况,并就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违法违章闭环整改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三)被约谈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陈述;
(四)约谈单位应认真听取被约谈单位的陈述,针对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
(五)签字确认相关约谈材料。
第十一条 被约谈单位在被约谈时,应当陈述下列情况:
(一)对安全意识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自我剖析;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或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还应当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
(三)挂牌督办期满后仍存在风险隐患的,还应当陈述未进行风险管控、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管控整改的原因、下一步计划安排及实施方案;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教育、处理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被约谈单位每一自然年度内累计被约谈4次以上,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符合法律规定撤销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情形的,依法撤销或者吊销该证件。
第十三条 约谈后应当形成《港航企业安全约谈纪要》(附件二),并在7个工作日内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其他单位。有关情况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的,可以向其通报。
第十四条 被约谈单位应认真落实约谈要求,并在指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及相关材料书面上报组织约谈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以下要求,督促被约谈单位整改落实:
(一) 组织约谈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被约谈企业开展后期督查工作,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二)年内被累计约谈3次的企业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牵头派驻整改小组督促其进行整改,并作为重点监管单位进行关注复查、严格检查。
(三)约谈情况根据需要通过一定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并形成工作简报。
第十五条 对于督促整改不力、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上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约谈,并通报其所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组织约谈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归档:
(一)约谈事由材料;
(二)《港航企业安全约谈通知书》;
(三)约谈签到表;
(四)《港航企业安全约谈纪要》;
(五)约谈要求落实情况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进行的安全约谈不得替代对被约谈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依法经批准实施跨部门、跨地区综合行政执法的管理机构。
附件一:
港航企业安全约谈通知书
编号:(20 ) 号
被约谈单位 | |||
约谈单位 | |||
约谈地点 | 约谈时间 | ||
联系人及电话 | |||
约谈事项及相关要求 | |||
组织约谈单位 (盖 章) 年 月 日 | |||
抄送: |
附件二:
港航企业安全约谈纪要
××年第×期(总第×期)
签发人: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大队(组织约谈单位) ××年×月×日
(正文)
示例:
××年×月×日,针对×××情况,××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大队(组织约谈单位)依据《江苏省港航企业安全约谈管理办法》,联合××(联合约谈单位,如有)在××(地点)对××(被约谈单位)进行了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约谈由××主持。约谈通报了××情况,听取了××(被约谈单位)关于××情况的陈述,提出了××的要求。现纪要如下:
一、×××
二、×××
……
××(被约谈单位)应认真落实约谈要求,并于××年×月×日将前将落实情况及相关材料书面上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大队(组织约谈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参加人员:××(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