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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报】南京施行治超新规强化全链条监管
发布日期:2023-09-13 10:48 浏览次数: 字体:[ ]

驻江苏首席记者 施科
  9月1日,《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办法》,江苏南京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细化和明确车辆生产和改装源头、货物装载源头监管、路面联合执法、科技治超,保障道路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明确细化治超各环节
  超限超载运输安全风险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人员和经济损失。据测算,如果行驶公路的车辆超限超载50%左右,公路正常使用寿命将缩短约80%,因此必须重点管控、严格规范。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上位法陆续修订。2021年,《江苏省公路条例》增设了治超专章,公路超限运输认定标准、大件运输许可、源头治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今年1月份,《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施行,对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明确治超各相关环节的安全责任提出更高要求。
  长期以来,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面临着投入大、监管难,对运输过程监管严、源头监管不到位且运载过程不可视、流向不透明等难题。《办法》细化和明确了车辆生产和改装源头、货物装载源头监管、路面联合执法、科技治超等各个环节,为治超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撑。《办法》将货车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超限超载运输全部纳入适用范围,明确了路面执法职责分工,交通、公安加强对在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监督执法,公安、城管加强对在城市道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执法管理。对于治超站联合执法,《办法》规定固定治超站均应实施24小时驻站联合执法,对未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路段,结合动态检测监控设施的监测情况加强路面流动执法。
  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四支队支队长曹成伍介绍,《办法》实施后,南京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工信、城管、建设等各治超成员单位一道,加快建设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治超工作格局,进一步构建安全畅通的道路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良好公平的营商环境。
  据了解,近期,南京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百日行动”,整治行动将结合《办法》向货运驾驶人员做好相关法规普及,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从源头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发生,为市民群众创造安全、舒心的交通出行环境。
联合检查强化监督管理
  以往的治超工作多依赖超限超载行为发生后的路面执法与检查整改,《办法》实施后,南京将大力开展源头治超,有效改观路面治超的被动局面。
  货物装载源头,通俗解释就是运输车辆在哪里装货,哪里就是货物装载源头。《办法》对相关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明确了各项责任,要求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承运车辆的核定载质量,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并对本单位履行装载源头安全主体责任作出信用承诺等。
  针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类型,《办法》依法确定了相应的监管部门,比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港口、道路货运场站、交通工程工地,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房屋和市政工程建筑工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急部门监管非煤矿山,水务部门监管水务工程工地等。对于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其他行业,《办法》强调依照“三管三必须”原则,明确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其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监管部门。
  除依职履责、分别监管外,《办法》还要求进行联合检查和协同监管。执法过程中,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要同路面治理、车辆管理部门,如交通、公安、城管部门一起对源头单位实施联合检查;路面治理、车辆管理部门要将掌握的源头线索,抄告相关源头监管部门,作为联合检查的一项重要依据。
  此外,《办法》进一步对加强源头治超与路面检查的信息共享、执法协作和联动执法,以及跨部门综合监管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根据“南京都市圈”一体化发展要求,进一步建立与周边城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本文刊于《中国交通报》9月13日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