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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

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咨询工作宗旨及组织机构

第一条  为适应交通建设监理、试验检测事业改革和发展需要,搞好协会自身建设,进一步规范协会咨询服务工作,按照《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章程》,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行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咨询服务是以推动交通建设监理检测行业进步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培训咨询部主要工作是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等单位的委托,组织交通建设监理检测行业技术人员,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和潜力,为我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事业开展培训、咨询服务工作。在培训、咨询服务中坚持以服务为主的宗旨,重质量、讲信誉,严格遵守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条  培训咨询部是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的一个工作部门,是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组织广大交通建设监理、试验检测人员开展培训、咨询服务的机构。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向协会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应专业培训、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培训咨询部主任由协会理事会聘请能胜任咨询工作的人员担任,负责领导培训、咨询服务工作,并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培训咨询部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些技术上、业务上能胜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在协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培训咨询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培训咨询部要充分发挥本协会的专业特长和人才优势,组织和发动广大会员单位及交通建设监理、试验检测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各项培训、咨询业务。主要业务范围有:

(一)协助省交通主管运输部门制定交通建设相关行业的法规及发展规划,为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二)承担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及项目的前期工作、技术标准、规范、手册及其它技术性文件的制定、编写、审定;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性建议及其它技术咨询工作。

(三)对新技术标准、规范、手册及其它技术性文件的推广执行进行培训宣贯工作。

(四)组织开展试验检测机构的双随机检查,比对试验,监理、检测人员的技能竞赛活动。

(五)协助组织行业内工程质量安全抽查活动,参与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工作。

(六)组织检查监理、试验检测工作质量,开展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信誉、能力的调查评价活动,定期向社会公布,组织会员单位交流监理、试验检测经验,推广先进监理管理和试验检测技术;

(七)接受委托,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对业务范围内的技术难题进行咨询;组织有关专业培训;开展交通建设监理、试验检测法规、环保、安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等。

(八)接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监理企业、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信用评价、技术职称评审等工作;

(九)接受委托,组织开展监理、试验检测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监理、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的登记、备案、考核、注册;指定继续教育的科目;发放和审核继续教育证书。

(十)开展与协会业务其他相关的培训、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委托单位与培训咨询部发生业务关系的程序

(一)初步洽谈。由培训咨询部指定专业技术人员与委托单位洽谈委托咨询项目、服务内容和技术要求,各方承担的责任、完成时间、验收方法与标准以及服务经费;

(二)接收咨询。由培训咨询部在初步洽谈的基础上,落实服务力量并与委托单位商定草拟合同文本,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及签署合同。

(三)组织实施。可采用下列三种形式进行:

1、较大规模的咨询项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共同完成的,由培训咨询部与有关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由各参与单位和培训咨询部共同完成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咨询任务。

2、一般中小型咨询项目,培训咨询部指定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业务上能胜任该工作的技术人员为项目负责人,并对该咨询项目工作全面负责。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相应技术水平、能够胜任该项目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研究课题组(名单需报培训咨询部备案),经秘书长、理事长同意,培训咨询部可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技术要求、工作范围、完成时间、委托单位需提供的资料与条件,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技术、经济责任以及报酬等内容。

3、特殊咨询服务项目,按国家规定需要有资质持证单位承担的,培训咨询部可与持证单位联合开展咨询服务。

(四)总结经验。咨询项目工作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咨询项目完工验收单,委托方、承担方都加盖公章后,按规定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七条 咨询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各项目单独核算,咨询项目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各方面提供的资料)由培训咨询部统一保管,需用者可向培训咨询部借用。向委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资料,由秘书处登记后统一发放。未经培训咨询部同意,服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委托单位发生业务与财务关系,否则一概无效。咨询项目结束后,所有来往电信文件、财务清单及有关合同全部交培训咨询部整理、立卷归档,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秘书处归档。

第八条    向委托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报告、图纸、计算资料、论证书)等设计(编制)、复核、审核(审稿)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均需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服务人员签名,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培训咨询部要经常检查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度、各方面协议或合同执行情况以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条    为了简化手续,减少层次,提高服务效率,接受咨询服务项目,均按省有关文件和统一的财务核算规定,进行核算提成、分配和上交。对外签订合同一律用培训咨询部规定的合同书格式,委托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实施单位一份。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咨询部的咨询服务费标准一律按国家规定办理。国家暂无具体规定的,可与委托单位商定解决。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由培训咨询部对外签订合同的,合同款一律汇入协会统一账号,财务部建立咨询服务项目账务,并按项目进行核算。

  第十  咨询服务项目的税收,按省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四条  咨询项目的直接费用开支,按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范围进行支出。

第十五条  咨询劳务津贴发放审批手续。咨询项目的专家咨询津贴发放等事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咨询津贴审批表,并附发放人员名单,报理事长签字批准后发放。领取培训咨询津贴或报酬,应由本人签字后交会计入账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本协会第三届第十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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