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张欣
近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管理办法》和《考核大纲》,进一步强化了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要求。江苏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考核大纲》,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严要求与便民利企相结合,进一步规范“两类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全面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道路运输安全发展提供积极支撑。
锚定一个目标 压实考核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坚持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就是“两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始终牵住“两类人员”考核这个牛鼻子,不断以《管理办法》增强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以《考核大纲》提升“两类人员”安全管理知识技能,全面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管理办法》《考核大纲》对“两类人员”考核范围、内容、方式提出了新要求,江苏省将综合运用原文传达、专家解读、调研交流等方式,积极组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和《考核大纲》,进一步明确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全省“两类人员”考核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压实运输企业“两类人员”考核主体责任,确保应考尽考。
抓牢两个支撑 落实考核要求
强化机制支撑,全面推进考核落地。江苏省将坚持“扎紧入口、理清存量”的工作方针,对于新增企业充分发挥各级政务服务便民利企机制作用,把“两类人员”考核的政策要求直接宣传给道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各类运输证件时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两类人员”考核,正面回答企业“两类人员”考核各类问题,从源头上解决好新增企业“两类人员”考核组织和实施问题。对于存量企业,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制定考核计划,优先实现“两客一危”企业“两类人员”考核全覆盖,逐步推广到普通道路货运企业和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企业。2024年江苏省将实现拥有2辆车以上道路运输企业全部参与考核,2025年实现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全覆盖。同时,江苏省还对“两类人员”考核情况进行通报,探索将“两类人员”考核结果与道路运输分级分类监管、“安全码”赋码管理等制度相结合,积极拓展考核结果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方面的应用,督促各地抓紧抓实“两类人员”考核工作。
优化便民举措,切实提升考核效率。《管理办法》创新性提出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自建省级安全考核管理系统的规定,江苏省作为全国最先开展“两类人员”考核工作的省份之一,自2019年就通过自建考核平台开展“两类人员”考核工作,累计考核通过22.7万人次。下一步,江苏省将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和“两类人员”考核体验调研,努力解决“两类人员”反映的各类问题,围绕提升“两类人员”考核的体验感、获得感,不断优化考核组织,加强考核系统建设,提供更加灵活简便的报名考核手段,丰富“两类人员”报名和成绩查询通道,建好“两类人员”考核数据库,加强考核档案管理,促进考核要求落细落实。认真落实《管理办法》要求,指导各地按规定对前期通过考核的人员及时办理换证、延期等业务。
落实三个举措 夯实考核基础
培训先行,打牢考核基础。江苏省将结合《管理办法》和《考核大纲》的学习宣贯,指导运输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两类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切实掌握规定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在岗“两类人员”100%参加安全考核、100%通过安全考核。积极发挥江苏省安全警示教育基地作用,推广“5321”安全驾驶规则,借助各类安全培训教育平台,努力打造“两类人员”“考核﹢培训”安全素质培养模式,实现企业培训有基础、从业人员培训有途径、安全知识技能方便学的素质培训目标,以优质的培训资源、丰富的培训手段为“两类人员”考核提供坚实的知识和技能支持。
考核引领,推进差异化安全监管。江苏省将持续督促各地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努力形成隐患排查整改闭环,全面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强化信用结果应用,不断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分级分类监管新机制,推动安全监管差异化,实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精准监管、高效监管。对考核未通过的企业,按规定增强安全检查指导频次,以不同层级的监管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支持和鼓励“两类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考核,并以“两类人员”能力提升带动企业全员提升岗位技能和安全技能,为道路运输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齐抓共管,助力行业安全。江苏省将积极拓展“两类人员”考核结果应用,探索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全流程管理机制,在企业申请、车辆增加、通行证办理等多个环节,查验“两类人员”考核合格证明。持续健全跨部门沟通协作机制,联合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协同推进以“两类人员”为重点的道路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监管,推动构建保险机构、专业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协同运作的工作机制,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真正构建多方参与、共筑安全的行业安全管理态势。
本文刊于《中国交通报》10月12日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