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4-00129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4-12-20 |
标 题 | 《江苏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12月20日印发了《江苏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苏交规〔2024〕8号,以下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我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的需要。2011年,原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印发《江苏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苏地海事〔2011〕120号,以下称原《办法》),指导各地开展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工作,为规范我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交通运输部分别于2019年、2020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21〕46号),对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亟需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制定我省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船员管理工作。
二是提升服务水平、助力我省水运发展的需要。江苏地处内河水网密集地区,水上旅游业尤其发达,内河小型船舶众多,实践中船员持证需求量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21〕46号)第二十三条授权规定,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针对仅在本辖区航行的总吨位100以下内河船舶任职的船员特点,制定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由此,贯彻部规定出台《办法》能够进一步满足船员持证需求,有助于高质量服务江苏水运发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适任证书申请签发”“适任培训”“适任考试”“附则”五章三十五条,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培训考试发证一体规定,全面规范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小型船舶船员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和经验做法,形成了我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统一适用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了我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管理的规范性。
二是明晰职责,增强管理效能。《办法》明确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以及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细化了培训机构、考试机构以及发证机构的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同时,《办法》对申请、审查、许可等各环节均作了详细规定,统一了证书文书格式、考试评判标准等,切实提升了可操作性。
三是优化规定,提升服务质效。《办法》针对我省小型船舶特点和船员适任需求,坚持服务为民,在部授权规定范围内,合理优化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程序。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2019版)》,调整完善考试大纲,优化整合实操考试项目,进一步强化船员实际操作能力。参照三类驾驶员和三类轮机员有关规定,对培训课时和水上服务资历要求等进行适当调整,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船员的培养周期,更加方便船员申领证书,服务我省内河航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