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4-00142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4-12-27 |
标 题 | 《江苏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和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对《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苏交规〔2018〕4号,以下称原《细则》)进行了修订,于2024年12月27日印发《江苏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苏交规〔2024〕10号,以下称《细则》)。《细则》的修订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提升依法治理水平,促进我省道路货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细则》的背景
原《细则》自2018年颁布实施以来,有力促进了公路超限运输治理。但随着相关法规规章的更新、综合执法改革的推进和执法工作要求的提高,需要系统梳理并贯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新规定,对原《细则》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进一步契合我省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的实际,更好推动新形势下的“一超四罚”工作。
二、《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超四罚”工作职责、具体情形、执法主体、信息管理、行政处罚等。
(一)明确 “一超四罚”执法主体
《细则》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规定的超限超载“一超四罚”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实施有关超限超载“一超四罚”行政处罚等工作。删除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等名称,统一改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二)明确信息管理要求
《细则》明确,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并通过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给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证地和经营性货运场站、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收到分发信息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接收信息的决定。
(三)严格对照上位法的新规定,调整相关法律责任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将原《细则》中“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增加“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辖区内有重型货物装载配载作业的运输企业、港口、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明确停业整顿相关要求
《细则》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情节轻重,并结合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具体期限;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期间,所属营运车辆不得人为关闭动态监控系统。《细则》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在停业整顿期限届满前,应当提供停业整顿情况的书面报告;必要时,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对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