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4-00039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4-03-26 |
标 题 |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文 号 | 苏交规〔2024〕3号 | 主 题 词 |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 |
内容概述 |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时 效 |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结合本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对2011年发布的《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苏交规〔2011〕5号)进行了修订,于2024年3月27日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苏交规〔2024〕3号,以下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推动内河水运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更具特色的“水运江苏”。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是贯彻落实相关上位法的需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相关上位法的制修订,对航道养护资金来源、航道养护管理、航道基础设施监测、航道维护尺度的确定与公布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及时同步调整《办法》,以落实国家和省对航道管养的新要求。
二是适应财政事权和机构改革的需要。2020年3月省政府印发了《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对航道等交通运输领域财权、事权重新进行了划分;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已完成,相关职能进行了调整。这都需要进一步厘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道养护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以下称厅苏北处)等的职责分工,以更好地规范指导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三是提升航道养护现代化水平,助力我省水运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我省正在大力建设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需进一步提升航道养护信息化水平、科学决策水平,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全面加强航道管养。因此,有必要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完善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我省水运发展竞争优势,加快打造更具特色的“水运江苏”。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养护标准、养护计划、养护实施、监督管理等。
(一)关于适用范围。根据管理实际,明确了《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的干线航道和支线航道养护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除干线航道和支线航道以外的其他航道的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管理主体与职责划分。为规范航道养护管理,进一步加强责任落实,根据《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和厅苏北处的相应职责。
(三)关于航道养护标准、计划。《办法》结合我省航道养护管理经验,明确了确定航道养护标准、编制省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办法》规定干线航道的养护标准由设区的市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厅苏北处提出,报省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审定;支线航道的养护标准由县(市、区)航道养护管理机构提出,经设区的市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审定后向省航道养护管理机构报备。省航道养护管理机构根据航道养护标准和养护工作实际情况,编制省航道养护年度计划建议,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办法》要求,设区的市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厅苏北处根据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编制航道养护年度实施计划。
(四)关于专项养护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养护实施重点任务库管理,由设区的市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厅苏北处负责申报安排建议,再由省航道养护管理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分年安排。其中,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专项养护应同时报送技术方案,并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五)关于航道养护实施管理。为加强航道养护实施管理,《办法》规定了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厅苏北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和年度养护计划实施航道养护。其中,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应当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需要发布航行通告。《办法》规定了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厅苏北处实施航道养护巡查、扫测以及船闸日常监测维护的相关要求;规范了专项养护的具体实施程序,并进一步明确了应急抢通有关程序和要求。
(六)关于航道养护技术核查。根据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等,《办法》规定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面加强航道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采取重点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等方式,重点检查航道养护执行情况、技术核查情况。同时,《办法》明确了省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年度技术核查,将核查结果纳入省交通运输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对技术核查不合格的航道养护管理机构,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