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4-00040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4-03-26 |
标 题 | 《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文 号 | 苏交规〔2024〕4号 | 主 题 词 | 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
内容概述 | 《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时 效 |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对2013年发布的《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规〔2013〕5号)(以下称《细则》)进行修订,形成《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苏交规〔2024〕4号,以下称《办法》),并于2024年3月27日印发。《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内河航标管理,充分发挥航标的助航作用,保障航道通航,推动内河水运高质量发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是贯彻落实相关上位法及标准规范的需要。我省于2019年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港口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进行整合,出台了《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其中对专设标志的设置和维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2022)《航道养护技术规范》(JTS/T320—2021)《内河航标养护技术规范》(JTS/T 181—2020)等,对航标巡查、航标配布、航标命名等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都亟需对《细则》进行全面修订,以适应国家和省关于航标管理的最新要求。
二是适应机构改革和财权事权改革的需要。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已经完成,机构职能也进行了调整;2020年3月,省政府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对航道等交通运输领域财权、事权重新进行了划分,需要根据改革的相关要求对《细则》相关内容予以调整。
三是进一步提升航标管理水平,服务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的需要。我省正在大力建设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需要进一步提升航标管理现代化水平,保障内河航道通航安全,助力打造更具特色的“水运江苏”。因此,有必要对《细则》进行全面修订,更好地规范指导航标管理工作。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航标配布、航标建设与养护、专设标志管理等。
结合管理实际,将适用范围调整为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干线航道和支线航道(除长江航道以外)航标”;对内河航道航标的相关工作调整为适用于“航标的配布、建设、养护、保护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依据机构改革、财政事权改革等要求,进一步梳理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养护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及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以下称厅苏北处)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航标管理工作。航道养护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航标配布、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专设标志的监督管理和航标管理的相关执法工作。厅苏北处负责京杭运河苏北段航标的配布、建设和养护管理,以及专设标志的监督管理等。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航道养护管理机构职责。
结合航标管理工作实际,对航标的配布、建设、养护等相关规定修订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航标配布的相关要求。本次修订明确了航标配布类别,规定本省航标配布的类别为四类航标配布,设区的市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厅苏北处根据航道条件与运输需要提高内河航标配布类别的,应当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内河航标配布类别,并报省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审核。同时明确了航标配布图的编制主体、审核及变更程序。二是进一步明确航标的命名与编号要求。规定航标命名、编号应当根据航道实际情况,采用航道简称加编号命名,大型灯塔的命名可以采取地名命名。编号命名时,应当自下游至上游顺序连续编号;同一航道的航标编号应当连贯。三是进一步明确航标的建设与养护要求。针对航标纳入建设项目、养护项目的不同建设模式,分别细化明确相应的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要求。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将航标日常检查频次调整为“不大于15天一次,包括夜航一次”。同时,规定航标养护作业应当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设施和作业方式,并鼓励使用无人机等新技术进行航标巡查。四是进一步明确专设标志的许可手续及相关要求。专设标志配布、设置、撤除、位置移动或者其他状况改变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应当编制专设标志配布图,并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时,已涵盖专设标志审核的,专设标志的许可可以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合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