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早知今日会受到这样的处罚,我就不应该图小利搞非法营运了!”南通市海门区小车司机江某在缴纳了一万元罚款之后这样感叹道。窗口执法人员还告知他:该车至少半年内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2021年8月初的一天早晨,南通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队员在南通火车站开展执法检查时,视频监控智能分析研判系统(俗称“鹰眼系统”)出现报警信息,显示有一辆非法营运重点嫌疑车辆进入火车站区域,执法人员准确截获该车,让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调查发现,当事人江某当天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到单子后,从南通开发区送客1人到南通火车站,运费按里程及时间统一结算,平台扣除相关费用,江某手机“滴滴车主”软件显示当次运单车费44.5元,已支付。
随即执法人员通过“江苏省运政在线”进行核查,并结合当事人陈述,证实:江某虽然已经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是驾驶的车辆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据此,执法机构认定:江某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江某对此后悔不已,表示今后再也不犯这样的低级错误了。
网约车是通俗说法,规范的全称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其经营一般由网约车平台、车辆提供方、网约车驾驶员三方共同参与完成。依照相关法规,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也就是“三证齐全”,才能成为合法的网约车。
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却从事营运的车辆被形象地称之为“黑车”,由于车辆不符合营运要求,驾驶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风险巨大,还容易出现“宰客”行为。而且,“黑车”属于擅自变更投保车辆的使用用途,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乘坐“黑车”一旦出现人身伤害,乘客往往投诉无门,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预约汽车均属于出租汽车,两者在服务方式、车辆标准和价格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巡游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顶灯、计价器)。网约车没有固定的车辆颜色,车辆没有明显的标识,合规的网约车挡风玻璃上仅有一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巡游车主要通过“扫马路”方式巡游揽客,在机场、枢纽站场等站点候客,也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严格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网约车不能通过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不能接扬招订单,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结算方式通过平台计费和线上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