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旅游客运公司客运经营者从事包车经营业务,但线路两端分别为海安市和崇川区,均不在车籍所在地。这样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2年12月的一天下午,一辆停在南通市星城路南通大学附属中学门口的大型普通客车引起了南通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的注意。
执法人员询问得知,该车属于南京某旅游客运公司,驾驶员沈某当天驾驶该车从事包车客运,起点为海安市,目的地是南通市崇川区美沁酒店,载运乘客共20人,均为一家保险公司员工。在南通美沁酒店会议结束后计划继续乘坐该车返回海安,包车费用为1200元。
经调查,该车有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县际包车、市际包车、省际包车客运、旅游客运,驾驶员也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但经手持执法终端查询,这辆车在过去两天的时间内并没有在南京的行车轨迹。也就是说,南京这家旅游客运公司作为客运经营者从事包车经营业务,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
该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执法机构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正当利益,扰乱了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还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客运包车不在车籍所在地从事经营活动,无法受到车籍所在地监管部门的管理。道路运输企业对于车辆驾驶员健康状况、车辆技术状况等掌握不足,可能会造成客运车辆运营过程的整体安全性下降。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客运包车除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 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道路客运经营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旅游客运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