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拘役、获刑!向违法危化品运输“亮剑”
发布日期:2024-07-28 10:50 浏览次数: 字体:[ ]

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运输,危化品运输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衍生出燃烧、爆炸、泄露等严重后果。常州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密切联动,完成了该市首例运输危化品入刑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初的一天深夜,常州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新北区龙江路薛家高速道口,有运输车辆在路边驳载危化品。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一辆上海牌照危货运输车辆正往一辆常州牌照普货运输车辆上驳载危化品,品种有甲醇、乙醇、氨水、氯化钠、盐酸、硫酸、甲苯等。支队执法人员随即联合现场公安交警开展联合执法,交通执法部门对上海牌照某危货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制作运单的行为进行处罚;公安机关对涉案的化工商贸公司负责人戴某、驾驶员李某长期非法运输危化品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

经交通执法机构、公安机关联合调查,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间,戴某先后4次安排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被告人李某,驾驶普通货车运输硝酸、过氧化氢等危险化学品共计11吨。2022年7月18日,由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戴某、李某危险驾驶案在新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重点提醒】行刑衔接组合拳,织密危运安全网

危险货物运输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安全,运输企业必须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安排有资质的专业驾驶员、押运员驾驶危货专用车辆进行运输,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不然有可能变身“行走的炸弹”。本案中,戴某经营的危化品企业具有相关资质,为了节省运输费等原因将危险化学品硝酸、过氧化氢等交由无危险品运输资质的李某运输。该普通货车完全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要求,车上亦无押运人员。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对危险驾驶罪的含义进行了扩充,正式将违法运输危化品的行为入刑。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江苏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不断加强行刑衔接工作,严厉打击严重违法交通运输行为,着力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一是做到涉刑必移交。要求各基层执法机构在重大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到深度调查,涉嫌刑事违法的,必须按要求做好案件移交工作;二是落实专案专责。确定案件主办部门为行刑衔接工作的具体落实部门,落实证据收集、书面移送等程序,依法、及时移送,提高案件移送成效;三是完善案件移交机制。拟定行刑衔接工作指引,与公安机关共同会商,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交接、涉案物品检验检测和认定等流程,顺利推进移送工作。

本案中,常州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紧扣“危及公共安全”这一焦点,从无证、超载、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运输途经人员密集区及加油站等多方面,及时固定和补强证据,论证当事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进一步做好交通综合执法领域行刑衔接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