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多次分心、疲劳驾驶,公司竟“无动于衷”
发布日期:2024-07-28 10:51 浏览次数: 字体:[ ]

运输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有主动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以防止事故发生。

【基本案情】

苏州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在对苏州某液化气公司的道路运输主动安全智能防控报警数据统计分析中发现, 2022年5月30日至6月12日间,该公司所属驾驶员发生生理疲劳驾驶48次、分神驾驶28次。企业均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五千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重点提醒】主防系统遏隐患,用而不管等于零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流动的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具有突发性、复杂性和衍生危害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将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等运输车辆纳入动态监管,力求对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常态化。从而将危险和威胁扼杀在“摇篮”之中,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些危货运输企业和驾驶员为逃避监管,关闭动态监控系统,导致运行车辆无行驶数据回传,监控人员就无法及时掌握车辆的运行状态,监控系统也就不能提供实时纠违和预防事故的服务,属于“装而不用”。

本案中苏州某液化气公司在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应用方面存在“用而不管”现象,对多次报警提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已经从单纯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衍生为管理上的缺陷,属于不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其不作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新增三类可直接入刑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将过去常见的“关闭、破坏监控报警设备”“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以及“拒不执行整改”“擅自从事高危险活动”等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内,冒险实施上述行为,虽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存在现实的危险,或将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追究刑事责任。“两客一危”企业及车辆驾驶人要依照规定做到车辆行驶期间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在线,切实消除侥幸心理,否则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小贴士】什么是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护系统?

通过对重大交通事故原因统计分析显示,驾驶员分心、疲劳驾驶等不安全驾驶行为是营运车辆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江苏在全国率先启动重点营运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应用,从“被动安全防御”向“主动安全智能防护”转变。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实时监控车辆信息、行车环境、驾驶员疲劳状态、驾驶行为,依托人工智能算法提前感知前向碰撞、车距过近、道路偏离、疲劳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经过算法集成、终端触发的方式,通过车载语音设备及时提醒驾驶员,同时将报警的车辆、驾驶员状态数据上传至企业监控平台和行业监管平台。该系统一方面可以辅助司机安全驾驶,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和监管方提供了对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主动干预的手段。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从源头降低道路交通发生率,做到事前可预防、事中可控制、事后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