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常见法律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24-07-31 12:45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问题

答案

依据

1

《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

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是多长时间?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追溯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6

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哪些情形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8

行政机关拟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较大数额罚款;
  2.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9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哪些?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
扣押财物;
  4.
冻结存款、汇款;
  5.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哪些?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
划拨存款、汇款;
  3.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
代履行;
  6.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
通知当事人到场;
  5.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
制作现场笔录;
  8.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14

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15

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

16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提出?

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17

申请人申请许可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18

取得相应许可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应当如何处理?

取得相应许可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19

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是指什么?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20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21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哪些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22

哪些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3

什么是双重预防机制?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24

两类人员考核指的是什么?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25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哪些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26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行使哪些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27

什么是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条

28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

29

国家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措施包括哪些?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四条

30

什么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31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作出积极贡献,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肩负起更大使命、承担起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32

优化营商环境,要建立什么样的新型监管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做到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要求,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使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三条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33

交通运输部门如何加快构建新型监管机制?

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强化信用应用,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对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良好企业全面推行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守信激励措施,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客运、超限超载运输等领域推进信用差异化监管。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事项主项覆盖率达到90%以上。加强综合执法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的衔接,积极推行综合查一次,在执法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及时告知行业管理部门。对一年内多次出现重点违法行为的企业、车辆、船舶等实施重点跟踪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深化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交审批〔20242号)

34

损害营商环境或者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1.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2.
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3.
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4.
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5.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6.
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7.
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8.
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9.
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10.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九条

35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关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如何规定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五条

36

什么是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包括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

37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在哪些重点领域采取何种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38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如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外由省级政府统筹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在岗轮训等工作,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相关规范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地方政府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39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如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要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40

如何实行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制度?

实行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和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将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涉及行政权力事项的各类目录清单,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建立行政权力运行考核评估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完善约束机制,强化监督问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权责清单,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监管责任等。监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现监管全覆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全部监管事项、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等内容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行在线监管。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六条

41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实施行政强制有哪些具体要求?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明确,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确需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法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对不涉及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慎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

42

如何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类监管标准,开展风险监测预警,针对不同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4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并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六条

44

全省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深化年专项行动有哪些具体举措?

1.打造高效便利的交通运输政务环境。一是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二是大力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三是积极推进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四是加快推进长三角一网通办;五是着力深化信用承诺告知承诺;六是深化政务服务品牌建设。
  2.
打造公正透明的交通运输法治环境。一是加快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攻坚提效;二是推动落实全链条监管;三是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效;四是切实发挥执法的服务保障作用;五是完善综合执法协作体系;六是加快构建新型监管机制。
  3.
打造公平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一是扎实推进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行动;二是规范招投标管理;三是支持交通关联产业发展;四是培育多式联运龙头企业;五是加快推动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六是积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七是更好地服务人享其行、物畅其流
  4.
打造亲企为民的交通运输政策环境。一是完善政策研究、制定和评估机制;二是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三是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四是提高水上服务质效;五是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5.
打造安全高效便捷的综合立体交通环境。一是推动水运航道畅通高效;二是提升铁路货运通行能力;三是强化综合货运枢纽功能;四是推动中欧(亚)班列提质增效。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深化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交审批〔20242号)

45

什么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46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3.
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4.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5.
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6.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7.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条

47

实施路面巡查,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2.
依照有关规定,在距离检查现场安全距离范围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警示标志;
  3.
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车辆,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
  4.
对拒绝接受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及时固定、保存、记录现场证据或线索,或者记下车号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48

实施水面巡航,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一般在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行政检查;
  2.
除在航船舶涉嫌有明显违法行为且如果不对其立即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截停在航船舶登临检查;
  3.
不得危及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操纵或者调试船上仪器设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49

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2.
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3.
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
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50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办理执法案件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

1.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电子数据;
  5.
证人证言;
  6.
当事人的陈述;
  7.
鉴定意见;
  8.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51

证据的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52

如何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执法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逐一审查,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判断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执法资格;
 
2)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2.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单个证据的部分内容不真实的,不真实部分不得采信。
 
3.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证据的证明对象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以及关联程度;
 
2)证据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程度;
 
3)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六至四十九条

53

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2.
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3.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4.
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54

法制审核的人员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核?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
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
  6.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55

哪些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执法部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1.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
  2.
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3.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

56

执法部门在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2.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3.
较大数额罚款;
  4.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5.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八十条

57

我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监管标准?

202311月,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全面梳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行业监管实际分成30个监管主项、83个监管子项,涵盖公路、航道、港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工程建设、铁路等各个业务板块,既包括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事项,也包括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监管的相关内容,实现一张清单全覆盖。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58

公路领域监管事项有哪些?

1.对公路路产路权保护的监管;
  2.
对公路安全保护的监管;
  3.
对公路养护和收费公路的监管;
  4.
对公路超限运输行为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59

道路运输领域监管事项有哪些?

1.对出租车客运经营者的监管;
  2.
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的监管;
  3.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监管;
  4.
对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的监管;
  5.
对道路客运经营者的监管;
  6.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的监管;
  7.
对从事交通物流、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的经营者的监管;
  8.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者的监管;
  9.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管;
  10.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管;
  11.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60

水路运输(含航道)领域监管事项有哪些?

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监管;
  2.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的监管;
  3.
对水上从业对象的监管;
  4.
对水上交通的监管;
  5.
对通航建筑物、航道、航标及航道辅助设施的监管;
  6.
对内河水上防污染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61

港口领域监管事项有哪些?

1.对港口工程建设和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管;
  2.
对港口经营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62

公路水运工程领域监管事项有哪些?

1.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管;
  2.
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3.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管;
  4.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资质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63

铁路建设领域监管事项有哪些?

1.对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
  2.
对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的监管;
  3.
对地方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64

对公路路产路权保护的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侵害或者损坏公路、公路用地路产、路权情形的监管;
  2.
对涉路施工活动的监管;
  3.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活动的监管;
  4.
对更新采伐护路林或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65

对公路安全保护的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公路安全保护范围内影响公路基础设施安全情形的监管;
  2.
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监管;
  3.
对在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66

对公路养护和收费公路的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和服务区内设置广告设施活动的监管;
  2.
对关停收费站以外的互通出入口、服务区或者变更服务区名称的监管;
  3.
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活动的监管;
  4.
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占用行车道活动的监管;
  5.
对调整、变更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监管;
  6.
对公路收费的监管;
  7.
对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管;
  8.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监管;
  9.
对收费公路经营服务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67

对公路超限运输行为的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公路大件运输行为的监管;
  2.
对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行为的监管;
  3.
对高速公路和渡口入口拒超的监管;
  4.
对货物装载源头安全装载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68

对出租车客运经营者的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巡游出租车经营资质的监管;
  2.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管;
  3.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的监管;
  4.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69

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资质的监管;
  2.
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70

对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的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资质的监管;
  2.
对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71

对道路客运经营的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道路客运站经营资质的监管;
  2.
对道路客运站经营行为的监管;
  3.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监管;
  4.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72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的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资质的监管;
  2.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行为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73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者的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资质的监管;
  2.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74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的监管;
  2.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75

对水路运输经营的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的监管;
  2.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76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的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资质的监管;
  2.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77

对水上从业对象的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内河渡口运营者的监管;
  2.
对内河船员服务机构的监管 、对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78

对水上交通的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的监管;
  2.
对内河船员的监管;
  3.
对船舶的监管;
  4.
在非通航水域(包括城市园林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的备案;
  5.
对内河通航水域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79

对航道、通航建筑物、航标及航道辅助设施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通航建筑物的监管;
  2.
对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监管;
  3.
对航标及航道辅助设施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80

对内河水上防污染的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管;
  2.
对内河通航水域船舶防治污染结构、设备配备的监管;
  3.
对船舶污染物排放和接收的监管;
  4.
对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的监管;
  5.
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监管;
  6.
对船载危化品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81

对港口工程建设和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监管;
  2.
对港口岸线使用的监管;
  3.
对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监管;
  4.
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管;
  5.
对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的监管;
  6.
对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82

对港口经营人的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普通货物港口经营人和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者的监管;
  2.
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资质的监管;
  3.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行为的监管;
  4.
对港口设施保安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83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
  2.
对建设工程项目(交通运输领域)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84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资质的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管;
  2.
对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的监管;
  3.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

85

对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的监管包括哪些子项?

1.对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
  2.
对建设工程项目(地方铁路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监管标准(第一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