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匆忙就能不制作“电子运单”了?
发布日期:2024-07-31 10:51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辆重型罐式货车没有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驾驶员给出的理由是出车匆忙,公司调度员还没上班,没有制作运单。但这样的行为违法了!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的一天,小王驾驶了一辆属于南京栖霞区一车队的重型罐式货车到达G42沪宁高速公路梅村服务区,此时沪宁高速公路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正在做日常检查,他们通过执法APP发现,小王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没有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小王向执法人员解释,自己接到任务时比较紧急,出车匆忙,那时公司调度员未上班,导致没能及时制作运单。但这样的行为已经违法,小王也对此无异议,随后他通知公司及时补录运单,执法人员将其驾驶的车辆放行。

事后该企业委托小王前往大队处理,考虑此次运输违法行为轻微且无造成后果,并及时补录信息,执法机构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从轻处以罚款二千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重点提醒】电子运单勿小觑,多重使命集一身

危险货物品种繁多、理化性质复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性强、安全风险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及《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要求强制使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它包含装货人、装货地点、目的地、运输路线、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信息。电子运单这个载体,把托、承、装、运、卸多个环节串起来,把人、车、罐、包、标等多个要素连起来,把企业运营、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应急救援、监测分析各项工作合起来。落实运单制度,有助于强化托运人、装货人的责任,帮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与各环节的责任主体间划清责任边界。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装货人“五必查”责任以及其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有了重要抓手。

同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列明的信息是承运人进行运输作业的重要指导,一旦发生事故,承运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和电子运单列明的货物品名、性质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准确进行决策和救援。

【法条链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