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道路运输企业要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还可能被吊销,并向社会公告。
2022年12月初的早上9点,连云港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正在开展日常源头治超监管工作。其间,发现江苏某交通运输公司在2021 年 6 月 11 日至 2022 年 6 月10 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然年度周期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已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达 18.18%。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共有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 11 辆,从该公司初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起1个自然年度周期内,该公司名下的两辆车因违法超限运输先后被实施行政处罚。
该公司1 年内违法超限的货运车辆已经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业整顿 30 天的行政处罚。要求该公司立即对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提交安全相关整改措施,并签署行政处罚事项信用承诺书作为警示。
【重点提醒】治理超限动真格,一超四罚出重拳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近年来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经验加以提炼、总结和巩固,按照违法对象、违法频率、比例等,作出了“一超四罚”的规定。
第一罚:运输车辆。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 1 年内存在 3次超限超载行为的道路运输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道路运输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二罚:驾驶人。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三罚: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四罚:承运人(源头企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停业整顿期间,交通运输许可机构不再受理道路运输企业申请新增货运运力等相关货运业务。运输企业应当对相关货运车辆营运证及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进行集中封存保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超限”一词出现于《公路法》,该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内行驶……。”
“超载”一词出现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简单总结一下,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1、超限和超载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源在于法律依据不同。“超限”属《公路法》界定的概念,是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的,“超载”属《道路交通安全法》界定的概念,是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的。
2、超限和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根据不同。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公路(路基、桥梁、涵洞)的设计技术标准来确定的;而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车辆的装载能力来确定的,是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标准认定的。
因为两者的法源以及标准参照的技术参数均不同,所以并无实质的关系,可以这样说,“车辆超载但不一定超限,车辆超限也不一定超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