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是界定船舶是否满足安全航行的重要要素,也是船舶安全检查的重点项目。超过有效日期,不利于保证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022年8月底,赵某以船长身份,向镇江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申请对一艘船舶进行年度检验,执法人员发现该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已过期2个月。赵某作为船长,未能保证船舶在开航时处于适航状态。镇江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船长赵某给予罚款2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船舶法定检验证书作为界定船舶是否满足安全航行的重要要素,是船舶安全检查的重点项目。证书失效最常见的就是未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开展定期检验导致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超过有效日期,不利于保证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本案中船检船务大队在对申请法定检验的船舶进行有效期检查,是对船舶日常监管的有效补充,有利于弥补动态检查中的漏洞,保证船籍港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应当注意的是,船长作为船上最高领导者,肩负着保障船舶、船上人员、财产安全的重大职责,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赋予了船长较大的权力。船东、船长是水上运输活动的主要组织者,是运输船舶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船东对船舶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负直接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江苏13个城市在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试点小于450总吨的多类型船舶免于年度检验。
正常情况下,营运船舶每年在检验证书即将到期前,要向船籍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定期检验,合格后申领新的船舶检验证书。对于长期在外地营运的船舶来说,回船籍地不仅耗时,成本也大。根据试点新政,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江苏450总吨以下、符合条件的小型船舶都将免于年度检验,纾解企业实际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这个免检条件的,是指450总吨以下的运输常规货物的船舶,像客船,还有装运危险品的这些船就不在这个免检范围内。不过,在试点免检的同时,交通综合执法部门也会结合船舶所在企业对船舶的自查情况,对其信用度做考核。信用度较低的企业,将取消其船舶的免检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