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从事港口经营?强制拆除!
发布日期:2024-07-31 10:57 浏览次数: 字体:[ ]

企业自己建个码头就开始泊船、装卸货物,这样的行为要不得。

【基本案情】

2020年底,接群众举报京口区某地有一座私人码头无证经营。镇江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当日赶赴现场调查,发现了一处栈桥式码头,并有载货车辆驶入栈桥平台,向船舶卸装货物。该码头建设者系某货物装卸站经营者朱某,主要为船舶提供停靠、装土业务。朱某未经依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安装装卸作业设施从事港口装卸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侵占港口岸线资源,破坏了该水域岸线,影响航道及水上交通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关规定,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朱某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拆除自建栈桥。朱某现场拒签执法文书,执法支队随后将案件情况抄告属地街道办、水利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除,从根源上消除了安全生产隐患。

【重点提醒】实施市场准入许可,维护港口经营秩序

国家设立港口经营许可制度是基于港口的特殊属性决定的,港口除了具有旅客运输、货物装卸等服务功能以外,还具有较强的区域垄断性和社会公益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政府必须对港口经营者设立严格的市场准入许可,选择信用评价高、安全条件好的经营者从事港口经营。对于无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或者码头经营的单位实施查处,不仅维护了港口正常经营秩序,而且解决了此类码头船舶污染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鉴于该码头属货物装卸站生产自备码头,不对外经营,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故本案中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