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一旦发生突发情况,如何应对?
2021年6月,邳州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联合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对徐州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经对比电子运单数据,该公司驾驶员存在执行运输任务途中参加安全生产学习的情况。三部门联合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进行警示约谈,并正式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严格落实运输企业月度安全例会制度;二是培训形式单一,培训内容过少,针对性不强,不能达到2个学时的要求;三是没有严格按照“五有”(有通知、有内容、有照片、有签字、有考核)要求建立学习和例会档案台账;四是未达到全员培训的要求;五是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二万五千元罚款,并责令七日内改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国务院安委会发布的《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及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均强调:“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不但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还应当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使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能够身临其境,积累实战经验,熟悉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内容和要求,相互协作配合,同时通过组织演练,也能够进一步检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科学合理,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通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让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不仅能有效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和事故,还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从根本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我国目前一般实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的三级教育和培训;运输企业除了“三级”安全教育以外,在其运输生产中,还应把适应性、季节性、应急性等多方面的安全培训内容纳入日常安全教育中。
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包括一般性安全技术知识,如单位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规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事故报告程序等,以及专业性的安全技术知识,如防火、防爆、防毒等知识;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
5.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6.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