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较大危险因素场所,须正确使用安全警示标志
发布日期:2024-07-31 10:58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心触电、禁止烟火、注意安全……安全警示标志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发生。然而,在生产生活中,一些企业安全意识薄弱,不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岂不知安全警钟须长鸣,防范责任重于泰山。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南通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南通某石油化工公司所属的码头储罐(航空煤油)未设置受限空间标志。该公司负责人缺乏安全意识,对于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以为建立了台账,检修时做好相关工作就可以,没有对受限空间设置专门警示标志的意识。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三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普及讲解相关法规,并告知该公司受限空间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属于重大隐患,企业层面一定要强化风险认知,防患于未然。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重点提醒】小小警示牌,守护大平安

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可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明显”。所谓“明显”是指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让每个在该场所或者靠近设施、设备的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都能够清楚看到,这样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全过程、各环节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估, 对辨识评估出来的高风险设施设备、高风险环境、高风险岗位和高风险物品等,建立风险管控制度,落实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小贴士】安全警示标志有哪些种类?

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安全标志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国家规定了四类传递安全信息的安全标志:禁止标志表示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警告标志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指令标志表示必须遵守,用来强制或限制人们的行为;提示标志示意目标地点或方向。

除以上四种标志外还有一个补充标志。补充标志是对前述四种标志的补充说明,以防误解。补充标志分为横写和竖写两种。横写的为长方形,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竖写的写在标志杆上部。补充标志的颜色:竖写的,均为白底黑字,横写的,用于禁止标志的用红底白字,用于警告标志的用白底黑字,用带指令标志的用蓝底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