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记录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罚!
发布日期:2024-07-31 10:59 浏览次数: 字体:[ ]

没有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企业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基本案情】企业未如实记录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022年6月中旬,无锡某建设工程公司驾驶员徐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在新华路发生一起同责交通亡人事故。8月26日上午,无锡市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7月就已经被交警部门列入黑榜名单,但该公司在6月和7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均未将此次交通事故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也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无锡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公司给予罚款15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重点提醒】隐患治理双报告,见微知著筑防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对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一是要将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二是要执行“双报告”制度,既要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又要在内部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确保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在相关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下,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到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小贴士】什么是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防火墙”?

“双重预防机制”就是构筑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两道防火墙。第一道是管风险,以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为基础,从源头上系统辨识风险、分级管控风险,努力把各类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杜绝和减少事故隐患;第二道是治隐患,以隐患排查和治理为手段,认真排查风险管控过程中出现的缺失、漏洞和风险控制失效环节,坚决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可以说,安全风险管控到位就不会形成事故隐患,隐患一经发现及时治理就不可能酿成事故,要通过双重预防的工作机制,切实把每一类风险都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把每一个隐患都治理在形成之初,把每一起事故都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