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氧气的钢瓶也有有效期!
发布日期:2024-07-31 11:00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机动车维修车间的氧气瓶已过期半年,却仍在使用!

【基本案情】

2022 年 3 月底的一个下午,镇江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在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发现,该公司机动车维修车间的氧气瓶、乙炔瓶未按照危险品使用有效安全距离摆放。氧气瓶上注明的钢瓶检验有效期至 2021 年 11 月,已经过了有效期快半年的时间,却仍在使用。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1000 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重点提醒】危物器具无小事,检定合格方能用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氧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规号是 22001 ,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氧气瓶是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在生产、检测、检验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2013 年12 月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就有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