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50名员工的网约车公司,却没有“管安全”的机构
发布日期:2024-07-31 11: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扬州某网约车企业有从业人员47名,但却没有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被处于3000元的罚款并责令改正。《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必须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底的一天上午,扬州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杭州某科技公司扬州分公司(网约车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 47 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经调查取证,这家网约车企业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版)第十五条规定,执法机构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2016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三千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重点提醒】安全力量要跟上,机构人员需配齐

交通运输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交通运输行业中的建筑施工、运输和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等活动具有较大危险性,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应当有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督促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2021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加以扩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原来的“道路交通运输”扩大到“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二是将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单位在原来“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基础上增加了“装卸单位”。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根据上述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不同,细化明确了是否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的要求。除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交通运输从业单位,根据其从业人员数量和生产经营活动危险性,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人员。

【法条链接】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贴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是什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相关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四)督促职业卫生、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五)组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演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