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肥了!250米高空竟然无防护作业
发布日期:2024-07-31 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2年5月,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对某交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塔吊操作人员长期违规使用电梯轿箱紧急出口,在高空无防护空间内翻越进出作业平台,存在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省交通综合执法局质量局对某省管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塔吊操作人员违规使用电梯轿箱紧急出口,在距离地面约250米高空的无防护空间内翻越进出作业平台,存在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刘某履行职责不到位,未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督促纠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法机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重点提醒】高处作业风险大,违规作业真可怕!

在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中有明确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本案中作业面距离地面高达250米,如果安全措施不到位,极有可能造成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

要想消除这些事故隐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就必须根据现场特点、风险分布、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对象、任务和频次。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巡查、检查本单位每个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不留死角。对于安全风险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点,应当加大检查频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立即整改或排除;不能立即整改或排除的,要求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责令有关业务部门、车间、班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如果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撤离从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的措施;对于迟迟未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报告。在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装备、人员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提出改进的建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小贴士】高处作业十不准

1.患有登高禁忌者,如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等的工人不登高。

2.未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审批手续的不登高。

3.没有戴安全帽、系安全带,不扎紧裤管和无人监护不登高。

4.暴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时,露天不登高。

5.脚手架、踏板不牢不登高。

6.梯子撑脚无防滑措施不登高。

7.穿着易滑鞋和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

8.石棉瓦和玻璃钢瓦上,无牢固踏板不登高。

9.高压线旁无遮拦不登高。

10.夜间照明不足不登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