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4-00107 分        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4-09-19
标        题 关于转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水平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苏交运函〔2024〕34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转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水平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近日,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水平的通知》(交办运函〔2024〕1576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做好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按照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22〕295号)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4〕53号)要求,结合近期央媒关注的“机动车环保检测作弊黑产业链”事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要督促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维修技术信息、排放检验报告单等资料,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要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查处只收费不维护、更换临时三元催化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落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各地要配合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压紧压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谁出报告、谁负责”责任落实。督促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达标车型核查等工作,依法依规出具检测报告。对不按技术标准检验检测、不如实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地不得采信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暂停其参与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达标车型核查等相关工作,向社会公告,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三、提升检验检测数据联网共享水平。各地要继续巩固“三检合一”改革成果,对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 38900)检测能力认证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直接与“一体化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平台”对接、通过第三方信息平台与“一体化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等方式,接入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及时上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照片等信息。各地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门槛,应实现检验检测机构“应接入、尽接入”。要督促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检测报告、车辆照片上传等工作,为普通货车《道路运输证》发放、自动审验、异地年审、“跨省通办”等工作提供支撑。

四、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各地要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合理制定并严格执行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车辆制动、轮胎、灯光、集装箱转锁装置等关键部件状况良好。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严格执行车辆安全例检等制度,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安排运输任务。督促驾驶员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加强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及时发现线路破损、轮胎花纹磨损、胎压不足等安全隐患,坚决杜绝技术状况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要深刻吸取外地有关货车自燃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隐患排查,坚决遏制营运车辆自燃事故的发生。要积极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购买车辆出厂前安装刹车辅助系统(AEBS)、全景环视系统(AVMS)、车道偏离预警系统(LDWS)等主动安全装置的重型货运车辆,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本质安全水平。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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