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容错治理护航行业活力
发布日期:2025-10-23 13:05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公路巡查时,发现一起违法行为:张家港某物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用地内设置了一处电子显示屏,用于信息发布和业务招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在后续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了关键情节:此次违法行为系该公司初次发生,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亦未引发交通安全事故,无实际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在知晓违法情况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并第一时间主动拆除了涉案电子显示屏,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

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行政执法原则,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考量上述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关于“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有关规定,经集体审议后,作出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此次不予处罚的决定,是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人性化执法理念的生动实践,既彰显了法治的温度,有效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增强守法意识,又进一步优化了交通运输领域的营商环境,为实现法治刚性与治理柔性的良性互动、构建和谐有序的执法环境树立了良好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