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5-00038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5-10-21 |
标 题 | 《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省交通运输厅于2025年10月7日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苏交规〔2025〕3号,以下称《清单》),自2025年10月7日起施行。《清单》的出台,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清单》解读如下:
一、制定《清单》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范实施行政处罚相关要求的需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相应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进一步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次,并加强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是适应交通运输领域有关执法事项规定修改调整的需要。国务院分别于2022年、2023年发布调整和取消罚款事项的通知。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在这期间也作了修改,部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依据发生了较大变化,亟需作出相应调整,制定更符合上位法规定、切合执法实际的《清单》。
三是营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随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有必要及时总结执法经验,增加有关不罚事项,进一步构建“以清单促规范、以规范助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通过进一步明确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升行业治理效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打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二、《清单》主要内容
《清单》聚焦交通运输执法重点领域、高频处罚及不罚事项以及实践中当事人比较关注的事项,全面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更加方便交通运输执法实践适用,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清单》适用范围,依法更新补充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据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由《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苏交规〔2021〕7号,已废止)的40项更新补充到48项,涵盖公路管理、道路运输、水路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执法等5个方面。《清单》删除了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取消或者实践中较少使用的事项;保留了在执法实践中使用率高、积累了良好经验的事项;增加了网约车驾驶员无证经营等新事项,依法合理扩展了交通运输领域包容免罚的覆盖面。
二是明确《清单》适用规则,规范实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在印发《清单》的通知中明确,在执法实践中,《清单》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结合适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裁量。对符合《清单》规定适用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明确《清单》适用条件,细化不罚情形考量因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清单》规定,本《清单》所称“初次违法”,是指从本次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向前180日内,在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系统中,没有同一案由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清单》还明确了各事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条件,一方面严格依法设定,保障每项免罚条件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符合法定的依法免罚要件;另一方面梳理、总结执法经验,逐项细化具体要求,确保对应违法行为实际情景,切实提升《清单》可操作性。
四是明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细化教育整改措施。在印发《清单》的通知中明确,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要通过引导、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性方式督促整改,并在《清单》中进一步细化有关事项的教育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