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发布日期:2025-03-10 15:19 浏览次数: 字体:[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案情回顾

2022年8月16日,苏州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苏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经查,苏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住所地为苏州市XX路XX号,主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目前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10辆(含2辆挂车),从业驾驶员和押运员共17人;另查,当事人钱某某为苏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其在日常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管理中,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督促、检查其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作为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案件处理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钱某某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钱某某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人员说法

安全生产工作是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负有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只有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重视并全面履职下,才能把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而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单位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只重视本单位的生产效益,而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交由本单位其他人员处理,忽视自己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最终可能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作者: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