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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辖区船舶洗舱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7-15 09:24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规范和加强船舶洗舱作业全链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洗舱站应严格执行备案规定。依据《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船舶洗舱站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本省辖区船舶洗舱站应当确保备案内容真实有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办理详见《江苏省船舶洗舱站备案办事指南(试行)》(附件)。

二、船舶洗舱站应当严格落实安全和防污染责任。船舶洗舱站要按规定建立健全洗舱安全与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按照洗舱作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船舶洗舱站要按规定配备洗舱作业人员并加强培训和管理,在经营场所或网络平台向社会公示洗舱价格和洗舱种类。

三、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本省籍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督促所属船舶按要求洗舱,并实时掌握船舶洗舱动态;对所属岸基管理人员和船员开展洗舱作业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岸基管理人员和船员的安全与应急操作技能。

四、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依法做到“应洗尽洗”。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内河船舶应当落实《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长江干线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内河船舶洗舱指南(试行)》等关于船舶洗舱的要求,在具备洗舱条件的船舶洗舱站进行清洗,严禁违规自洗舱。

五、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核对到港装卸货船舶洗舱情况:进港装货的船舶,按规定需要进行洗舱的,未洗舱也无免于洗舱证明材料的,码头不得为其提供装货作业服务,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港卸货的船舶,按规定需要进行洗舱的,无洗舱计划或免于洗舱证明材料的,码头不得为其提供卸货作业服务,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六、本省船舶洗舱站联盟要发挥统筹作用,协调相关船舶洗舱站分区域开展洗舱作业,鼓励提供菜单式差异化洗舱服务。在《统一洗舱价格机制稳定洗舱市场秩序承诺函》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区域间不同的洗舱品种制定洗舱作业及洗舱水处置指导价格,推动形成相对统一合理的洗舱收费标准。

七、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协同,对洗舱站经营和船舶洗舱行为严格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洗舱未报告、更换货种未落实“应洗尽洗”要求、货主违规出具免于洗舱证明材料等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将相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船舶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特此通告。

         附件:江苏省船舶洗舱站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海事局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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