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14 11:31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项目名称

南京上元门过江通道项目鼓楼区段“三电”及地面、地下管线迁改(防护)工程监理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余

地址: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平山乡司徒庙东路100

被投诉人:南京鼓楼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亚军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995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组织招标的南京上元门过江通道项目鼓楼区段“三电”及地面、地下管线迁改(防护)工程监理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存在问题,于202623日向被投诉人提出异议,同日被投诉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南京捷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予以回复;投诉人于210日向我办递交投诉书,我办于212日决定予以受理。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 资格预审公告及文件未披露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分细则),异议答复避重就轻。2. 同一项目资质要求前后矛盾,设计施工总承包与监理资格条件必有一处设置错误。投诉人的相关请求及主张:1. 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依法公开发布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分细则)。2. 鉴于设计服务与监理服务同属本项目服务内容,监理服务所需资质专业应与设计服务资质专业一致:(1)将电力工程监理资质纳入可接受范围。(2)删除“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作为企业资质可选项。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请求1:根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第十条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投诉人的第1项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依法明确评标标准和方法。

关于投诉请求2:(1)关于“将电力工程监理资质纳入可接受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投诉人要求将电力工程监理资质纳入可接受范围的主张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责令被投诉人在重新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中,将电力工程监理资质纳入项目资质要求,确保资格条件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2)关于“删除‘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作为企业资质可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因此,投诉人本项请求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不予支持。

 

江苏省铁路办公室建设工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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