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速管理部门向司机收取代清理费是否合理,有无依据 |
内容 | 货车司机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存在抛洒滴漏现象。司机在交通执法大队接受行政处理处罚后,是否需要向高速管理部门支付道路抛洒代清理费用?是否合法?有无依据?请尽快回复,谢谢 |
提交时间 | 2023-11-22 14:17:12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3-11-24 09:50 |
内容回复 | 来信同志: 您好!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车辆运输易抛洒、滴漏、飞扬、散落、污染等物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或者密封措施。”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货物着地行驶或者车辆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或者密封措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公路造成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货车司机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有抛洒滴漏等行为,对公路造成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我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执行的是《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苏交财〔2017〕74号),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可以查阅下载。感谢您对江苏交通事业的支持!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3年11月24日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