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15-00242 | 分 类 | 计划/方案 水路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15-05-14 |
标 题 |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河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内河 防污 通知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各市交通运输局:
为加快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落实内河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工作任务,省厅编制了《内河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河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实施方案》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5月14日
附件:
内河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设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国交通运输系统正在实施“十二五”期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标准化工作中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就是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内河船舶进行生活污水防污改造。为确保我省内河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工作顺利实施,现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对象
改造对象为我省内河运输船舶中,2011年9月1日前安放龙骨、400总吨及以上、有营运证的机动货船,共计4154艘。各市辖区计划改造艘数详见附件1。
二、改造时间安排
(一)准备工作(2015年5月)
1.组织防污改造服务推介会。组织中标的4家设备制造企业(详见附件2)对各自产品进行推介,促成其与定点船厂(详见附件3)达成合作意向,准确提供船舶防污改造设备和船厂改造总费用,并进行公示,供船舶所有人选择。
2.对计划改造船舶进行改造意向摸底。加强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相关政策的宣传,重点宣传不在规定时间实施船舶防污改造可能带来的影响。要明确单位(部门)负责向每位船舶所有人发放改造意向问卷(参照附件4),于5月30日前,将摸底情况(详见附件5)上报省地方海事局(电子邮箱:jsdfhs@126.com,传真:025-84200204)。省厅将对全省改造意向进行汇总,针对设备制造企业和船厂生产和改造能力,进行统筹调整安排。
3.做好“内河船型标准化(海事)操作系统”培训和船舶库存管理工作。各市交通运输局要确定市、县(市、区)的受理员、审核员,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内河船型标准化(海事)操作系统”的培训,并做好计划改造船舶的库存管理、年度改造计划管理工作。
(二)具体实施(2015年6月至12月)
全面组织好开展内河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工作,适时进行工作督查。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每月5日(最后一次上报时间为2016年1月5日)前将当月改造计划和上月完成情况(详见附件6)报省地方海事局(电子邮箱:jsdfhs@126.com,传真:025-84200204)。
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程序
(一)船舶改造补贴资金申办程序
1.船舶所有人应与设备制造企业签订改造合同,并与设备制造企业的合作船厂签订船舶改造协议(一式五份,设备改造企业一份,船厂一份,船舶所有人一份,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型办、海事(船检)机构各一份备案);船厂应当是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公布的定点船厂。改造协议应明确改造方式,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消防和环保等责任,并由协议双方按要求实施改造。船舶所有人应携带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式四份及与船厂签订的船舶改造协议一份,按照属地原则,到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型办办理申报手续。船舶所有人按要求填写、递交《江苏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解改造申请表》(以下简称《拆解改造申请表》,详见附件7)。
2.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型办在收到船舶所有人申请后,交由当地海事(船检)机构、运(航)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政策规定和补贴标准。
3.当地海事(船检)机构负责审核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审核身份证)、船舶所有人与设备改制企业签订的合同、与船厂签订的船舶改造协议和《拆解改造申请表》;当地运(航)管机构负责审核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和《拆解改造申请表》。市县海事(船检)机构、运(航)管机构对《拆解改造申请表》及有效证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应在有效证件复印件上加盖“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印章,提交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型办,船型办在《拆解改造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照网上审核操作要求将电子材料及时发送、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4.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型办在接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型办报送的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申请后,交由当地海事(船检)机构、运(航)管机构按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型办在《拆解改造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将电子材料网上发送至省交通运输厅核准。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型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核。
5.船舶改造补贴资金的申请经省交通运输厅在网上核准后(以网上核准意见为准),由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与船舶所有人签订《江苏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解改造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解改造协议书》,详见附件8),《拆解改造协议书》应当载明船舶改造方式、时间与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
船舶在本省异地(异地是指在本省辖市之间,以下简称异地)改造的,《拆解改造申请表》和《拆解改造协议书》仍然按上述规定在船舶所有人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型办办理。船舶在本省异地改造的管理监督工作,原则上由船舶所有人所在地海事(船检)机构实施。船舶所有人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型办也可以委托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负责,出具船舶异地拆解、改造委托书。船舶所有人应持《拆解改造申请表》、《拆解改造协议书》及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到异地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型办联系落实改造事宜。
(二)船舶实施改造的工作程序
1.船舶改造施工实行事前、事后报告制度。
2.船舶所有人签署《拆解改造协议书》后,应在《拆解改造协议书》约定时间内将船进厂。船舶进行改造施工前,船舶所有人应事先通知海事(船检)机构派员实施现场审验和监督。
3.当地海事(船检)机构接到船舶所有人船舶进厂通知后,排定工作计划,与船舶所有人确定具体时间,按时派出海事(船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实施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必须有执法证,要做好船舶改造开工前相关资料的收集、取证工作,统一收回船舶的相关证书,编写《船舶拆解改造审验报告》(详见附件9),做好完工报告书前期工作。
4.当地海事(船检)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人员的《船舶拆解改造审验报告》的结论,对符合改造条件且“船、证”一致的船舶,向船舶所有人和船厂发出改造开工的书面通知,并在改造期间实施监督。
5.船舶所有人和船厂接到开工通知后,应根据市县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的《拆解改造协议书》,严格按照《拆解改造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时间和改造技术方案实施,接受监督。完工后,船厂应及时通知并配合现场监督人员进行完工验收,并应向现场监督人员出具《船舶拆解改造完工证明》(详见附件10)。
6.船舶改造完工后,现场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拍摄完工后改造现场照片,由当地海事(船检)机构制作《江苏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以下简称《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详见附件11)。
(三)船舶改造现场监督程序
1.船舶改造前,由当地海事(船检)机构派出海事(船检)工作人员,将船舶证书上所载信息、所附照片与目标船舶进行核实,对船舶进行丈量,比对现场目标船舶的外貌轮廓特征,并一一做好记录。
2.核查内容包括:①船舶名称;②船舶所有人;③船舶类型;④将船检证书中照片与实船进行比对;⑤丈量船舶主尺度(船舶总长、最大船宽、型深);⑥记录船舶主要设备情况(主机台数、主机功率,主机、齿轮箱、舵机型号、标牌和类别,驾驶室位置等)。
3.核实无误后,现场监督人员现场进行第一次拍摄船舶侧面、防污染设备拟安装位置六寸彩照各一张(若干份)。拍摄前应校好相机中的日期和时间。选择合适的拍摄距离和角度,拍摄角度为自船尾向船首(或自船首向船尾)45度左右,船舶图像须布满整张照片篇幅的3/4;船舶周围有固定的参照物,照片应反映出船舶全貌及主要特征(船名号、船籍港、驾驶室、艏或艉形状等)。
4.现场监管人员应逐一对申报的改造目标船舶的现场记录核查内容与船舶证书中的数据和项目内容进行核对,合议并确认申报的现场改造目标船的“船、证”一致,编写《船舶拆解改造审验报告》,并与船舶所有人和船厂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5.船舶改造完工时,现场监督人员应到船舶改造现场,对改造船舶情况进行现场验收,拍摄完工照片。
6.完工验收现场照片(完工照片)拍摄应与第一次现场监督拍摄的角度、方向、背景参照物基本相同,且能反映船舶的改造全景和基本特征。
7.对改造船舶,由船检机构按现行船舶检验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完成船舶改造施工现场监督改造后,提供船舶和防污染设备照片(六寸彩照一张(若干份))和《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证明书》(详见附件12)。
8.船舶改造完工的基本特征:新加装和置换的设备和部件符合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达到船舶检验合格的标准并领取船舶改造后的有关新的证书。
9.船舶改造完工后,由当地海事(船检)机构将第一次、第二次拍摄(或船检机构提供的照片)的照片贴于完工报告书附件页,制作完工报告书,并在附件页照片之间加盖船检骑缝章,现场监督人员签署意见并签名。
10.海事(船检)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完工报告书一式四份制作完成,并报送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型办。
11.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型办审核盖章后,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型办认定,签发船舶所有人完工证明书一份。
12.受委托的海事(船检)机构制作完工报告书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制作好完工报告书(一式五份)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船舶所有人所在地的海事(船检)机构三份,海事(船检)机构确认后,提交船型办。船舶所有人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型办核定后签发给船舶所有人完工证明书一份。
(四)船舶证书注销、换发程序
船舶改造完工后,海事(船检)机构、运(航)管机构从接到完工报告书(即《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签证薄、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换发完毕。
(五)船舶改造补贴资金申领程序
1.政府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由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发放工作。
2.改造补贴资金申领前,船舶所有人须与设备制造企业、改造船厂完成费用结算,或达成协议。
3.船舶改造完工后,船舶所有人所在地市县海事(船检)管机构要严格审查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拆解改造协议书》、《拆解改造申请表》,并认真校验《拆解改造协议书》、《拆解改造申请表》页码编号、本人身份证等,按补贴标准准确测算补贴资金,认真填写《江苏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解改造补贴资金发放审批表》(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审批表》,详见附件13)一式四份,提交船型办,由船型办报同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县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还应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市县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准。
4.改造补贴资金可以由船舶所有人领取,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船舶所有人领取补贴资金的,应携带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型办出具的船舶改造完工证明书、《拆解改造申请表》、《补贴资金发放审批表》、本人身份证、银行账户、私人印章,船舶所有人属于法人单位的,还应携带单位公章、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地财政主管部门办理补贴资金领取手续。委托代领的,除携带上述领取补贴资金的各项资料外,船舶所有人属于法人单位的,还应携带法人委托书、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携带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船舶改造档案管理
设区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型办、海事(船检)机构对已改造完工的船舶相关证书、审批材料、现场监督报告、完工报告书等资料整理建档留存,建档留存实行一船一档。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档案的内容和顺序详见附件14,具体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5。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统筹安排内河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各项工作;海事(船检)、运(航)管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抓落实,迅速搭建工作班子,制订实施计划,并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作,全力推进内河船舶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工作。
(二)组织培训教育。要明确单位(部门)负责组织辖区有关人员开展专门的培训,使具体工作人员和“内河船型标准化(海事)操作系统”操作人员尽快掌握有关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工作的内容与要求,按照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三)做好发动宣传。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服务窗口、码头、船闸、船舶集聚点以及航运企业集结地等场所,通过LED显示屏、横幅、标语、图解和发放宣传资料并提供咨询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加大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着重宣传从2016年1月1日起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将不得进入“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等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航行,以及目前国家对现有船舶实施生活污水防污改造的补贴政策。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船东切实增强对实施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措施,引导他们积极参与、配合并支持改造工作,为加快推进改造工作奠定基础。同时,要提前谋划,研究制订2016年1月1日以后未按要求进行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船舶的禁航和监管措施。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市交通运输局领导要定期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听取工作情况报告,及时协调解决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补贴资金申领渠道畅通,补贴资金及时发放。
附件:1.各市计划改造船舶艘数
2. 我省第一批入围协议供货资格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设备制造企业
3.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定点船厂
4.船舶防污改造意向问卷
5.船舶防污改造意向摸底情况汇总
6.月度改造情况
7.拆解改造申请表
8.拆解改造协议书
9.船舶拆解改造审验报告
10.船舶拆解改造完工证明
11.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
12.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证明书
13.补贴资金发放审批表
14.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档案的内容顺序
15.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