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16-00413 | 分 类 | 运输管理 公路 水路 铁路 民航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16-06-06 |
标 题 | 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安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道路 平安年 方案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各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6〕46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了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工作。为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坚决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扎实开展我省“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组织
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由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部署,由省“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工作。
二、活动内容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安全管理
1、加强客货运输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各地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格驾驶员聘用管理,加强驾驶员岗前培训教育,将公安部门通报的和动态监控发现的多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作为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培训。各地要结合实施方案,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安全培训。认真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公安厅、人社厅、总工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着力提升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2、严厉查处客货运输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各地道路运输企业要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对公安部门抄送的车辆和驾驶员的交通违法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加强对客货集散地、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超越许可事项营运等违规行为,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违规驾驶员教育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时段的管控,依法从严查处客货运输车辆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违法信息查询机制,为运输企业及其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多种方式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查询服务。
3、建立完善客货运输驾驶员退出机制。各地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客货运输驾驶员驾驶行为和诚信考核管理,定期查询掌握驾驶员文明交通信用状况,对连续多次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各地应当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聘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人员,并将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与其薪资待遇、晋升、培训、奖励、辞退挂钩。公安部门要与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抄告被吊销、注销、降低准驾资格的客车、货车驾驶员信息;各级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比对抄告信息,对已经吊销、注销机动车驾驶证、降低准驾资格的,要及时吊销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提升车辆安全性能,推进道路运输车辆标准化
4、切实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各地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运输车辆使用、维护修理、检测评定工作,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保障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输安全。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苏交运〔2016〕12号),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宣贯工作,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落实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推进车辆维护制度改革,规范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执行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新规定。
5、继续深入开展“安全带-生命带”专项活动。一是加大活动宣传力度,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充分利用服务区、客运站、客车上等场所,大力宣传使用安全带的重要性及正确方法,推广循环播放《安全带-生命线》宣传片,营造良好活动氛围。二是道路客运企业要制定完善措施,督促驾驶员发车前提示引导乘客系好安全带。三是严格客车出站安全检查。客运站要按照规定严格出站检查,将旅客佩戴安全带作为发车出站前告知的一项重要内容,旅客未佩戴安全带的,禁止出站;安全带损坏的客车,客运站要及时通知客运企业修复安全带。四是加强安全带安装使用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客运企业、客运站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相关规定。公安部门在路面执法过程中要加大对客车佩戴使用安全带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驾驶人和旅客不佩戴安全带的要及时提醒纠正。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监管
6、进一步推进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规范化管理。各地道路客运企业要继续深入贯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运行机制,从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目标考核等方面全面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完善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通过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持续改进,促使道路客运企业把执行规范作为一种习惯、一种责任,进一步提升道路客运企业“规范”意识和管理水平,对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不到位的道路客运企业,要限期整改。
7、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降低长途客运安全风险。接驳运输试点的道路客运企业要按照接驳运输试点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接驳运输实施方案,规范接驳运输行为、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接驳点的管理。非接驳运输试点的道路客运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制定中途行车休息方案,严格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00-5:00停车休息制度,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接驳运输有关要求,加强对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及时帮助试点企业解决接驳运输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公安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完善接驳运输车辆的保障措施。
8、进一步加强客运站安全管理,把好客运源头安全关。一是汽车客运站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交运发〔2012〕762号)规定,进一步完善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对于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得排班发车;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二是严格落实安全告知制度。客运站要监督指导入站客运车辆发车前,循环播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驾驶员要严格落实安全告知制度,接受乘客监督。三是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开展客运站执行情况“回头看”活动,进一步从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入手,逐一研究细化落实措施,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客运源头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到位。
9、加强包车客运安全监管,推进管理信息化水平。一是各地包车客运企业要组织驾驶员熟悉行驶路线的道路状况、天气状况、风险控制点等信息,发车前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提示;对途经山区等事故高发线路的包车客运任务,要安排适当的车型和有驾驶经验的驾驶员。二是严格落实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发放包车证,杜绝违规发放空白包车证现象,凡是没有按规定使用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不得开展包车业务。三是各地交通运输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旅客集散地的巡查力度,并充分运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对省市际客运包车的实际运营情况实施定期抽查,严格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超范围经营、旅游包车客运违规从事班线运输、持有虚假包车客运标志牌等违法违规行为。
10、强化农村客运(镇村公交)联合监管,完善联合审批机制。一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镇村公交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30号),推进《江苏省镇村公交运营服务规范》等文件和标准的出台,并组织开展宣贯培训工作,强化镇村公交运营监管。二是按照《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交运发〔2014〕258号)和《江苏省农村客运班车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苏交运〔2009〕26号)文件要求,对于新增农村客运班线(镇村公交线路),县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线路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对拟开通农村客运和镇村公交线路途径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车辆技术条件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形成联合审核报告,作为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开通的依据。现场勘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组织进行。三是组织开展镇村公交、农村客运通达“回头看”活动,确保已开通农村客运班车和镇村工作安全有效运营。督促农村客运企业对农村客运线路进行隐患排查,不满足《农村道路客运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要立即进行调整,消除安全隐患。
11、加快道路客运结构调整,源头保障客运安全。一是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和推动各地道路客运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不断优化道路客运资源结构。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当地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根据客运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优化调整客运班线网络。二是要主动策应出行服务新需求,依托“互联网+”,积极为社会公众提供定制客运、公(商)务出行、机场专线、校园直通车等个性化、高品质、定制出行服务,提供安全快捷多样的城际客运网络。三是要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鼓励发展中短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等客运业务,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四是道路客运企业要调研分析客运市场需求变化,科学调整线路和运力布局,对线路里程长、安全监管难度大的长途客运线路,要及时调整。
(四)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12、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源头管理。涉及危险货物托运、充装的企业和单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托运及充装查验、登记制度,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或者单位承运危险货物,严禁向个人或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托运或充装危险货物。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充装企业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使用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专用车辆、设备,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运输;不得承运超出经营范围、与合同不相符、危险特性不明确的危险货物,不得安排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随车装备不完备、卫星定位终端不在线、随车证件不齐全、货物装载不合规的车辆发车。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与部门协作,依法督促企业或单位落实相关规定。
13、进一步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苏交运〔2015〕51号),充分发挥电子运单在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源头监管和过程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争取实现辖区内100%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时、真实、准确地填报、上传电子运单。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在“电子运单管理系统”上严格查验承运人的网上电子运单信息;对与电子运单载明信息不符的,不得安排发货或者装载,对未实行电子运单而发货或者充装的企业要督促整改。相关部门以及运输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电子运单使用情况的路检路查,对未按规定填报电子运单、装载货物情况与电子运单信息不符的行为,要及时记录并上传至“电子运单管理系统”。
14、完善市场准入和异地运输备案制度。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设定的企业、单位准入条件进行把关,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要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积极探索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违反经营和安全规定的管理新机制,将其与企业扩大或核减经营范围、运力发展、年度审验相关联。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异地运输报备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五)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水平
15、进一步加强动态监控系统应用,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一是各地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和细化企业实施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岗位职责、监控工作内容和流程、违规行为的闭环处理、监控数据的统计分析、终端设备和平台的维护等要求,提高系统的应用水平,真正做到“车辆一动,全程监控;车辆不停,监控不断”。二是各地要指导客货运企业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形成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监管)、运输企业进行监控的工作格局。三是深化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的业务协同,逐步扩大协作机制,按“3+N”模式吸纳相关部门共享平台资源,参与平台应用。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开展业务交流,分析动态监管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四是进一步优化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监督考核管理,制定出台《江苏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考核管理办法》。严格系统运营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与监督,将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及技术服务不到位、维护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动态监控需要的运营服务商清退出市场。五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推进联网联控系统与运政、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旅游包车信息管理等系统结合,实现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的相互促进与融合,增强综合监管和服务能力。
16、进一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标准化。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和部门职责分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梳理各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量化工作要求,规范安全监管的工作任务、具体内容、工作流程,做到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同时各地应注重监管工作基础台账和数据信息的记录和存储,做到工作前有计划、督查时有记录、结束后有总结,重要信息有签字,做到每一个步骤和环节有完整的信息痕迹,尽快实现安全监管工作全程有据可查。
17、切实开展安全联合约谈。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存在驾驶员严重违规驾驶行为较为突出、车辆动态监控不符合要求、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等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情形之一的,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不到三级的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联合约谈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将企业作为联合检查的重点对象。
18、深入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做好风险辨识和管控。鼓励、帮助大型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要求探索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源辨识,建立风险源清单,并逐一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强化安全高风险环节管控,切实做好源头管理,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各地对典型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组织宣传交流,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试点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可联合有条件的运输企业开展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研究,探索建立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加强隐患分类分级治理。
19、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以安全为导向的企业退出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修正案(九)》的贯彻执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退出机制。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抄告给工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底线思维。同时要切实加强活动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将“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工作内容融入到日常工作中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根据活动各项安排,明确时序进度要求,可采取第三方检查、暗查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狠抓措施落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即查即改,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做到责任、检查、整改三到位,以最高的标准、最严的要求、最实的举措、最大的努力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省各有关部门也将加强指导,并组织联合督导。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地要按照活动方案工作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扩展合作内涵,通过联合检查、联动执法、信息共享、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形成常态化、长效化合作机制,将活动内容和要求贯彻到位。
(四)加强活动宣传和信息报送。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力量,做好活动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构建良好活动氛围。活动期间,各地要按季度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年度活动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 郝 卫,025-84211959;
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王丽华,025-83526453;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李 钧,025-83332390。
附件: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6
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