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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可能导致失信的交通行为提醒
发布日期:2020-02-21    浏览次数:    字号:[ ]

2月21日,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CP)防控期间,在南通市交通运输活动中,有可能造成疫情传播,导致失信的交通行为,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失信行为特别提醒。

1、疫情防控期间,擅自开展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活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伪造通行证和假冒物资运输的;未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疫情传播的行为。

2、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汽车驾驶员超越规定区域经营,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道路客运企业申请包车时,提交的材料与实际不符;无正当原因,未按通告载明的要求运营,造成疫情传播的行为。

3、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拒绝接收从疫情重点地区港口始发或经停疫情重点地区港口来苏船舶送交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未落实属地政府有关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造成疫情传播的行为。

4、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防疫防控过闸流程规定,船舶未经检查强行进闸,或不具备防控通行要求在船闸引航道长时间滞留的;不配合防疫人员进行规定防疫防控检测,隐瞒同行人员出行轨迹、瞒报船员人数或随意停泊上下人员;未登记暂不过闸停靠的船舶;船舶违反地方(村社区)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在引航道区域随意上下人员,进出村镇的;驾乘人员不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造成疫情传播的行为。

5、疫情防控期间,港口企业作业在疫情防控规定时间由疫情重点地区港口始发或经停的船舶不提前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的行为。

6、疫情防控期间,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复工;复工前,没有按要求办理复工手续、提供虚假备案信息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及落实相关要求;复工后,没有按要求落实好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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