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3月29日15时26分许,当事人肖*前驾驶苏EL03E3(蓝)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网约车打车软件,接了一单从博览中心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载一男一女两名位乘客到凤凰国际大厦的网约车订单。当天15时41分许,该车行驶到凤凰国际大厦门口时,被运政执法人员查获。当次运输运费为11.87元,当事人已经收取。据调查,当事人是从2018年1月11日起使用“滴滴出行”软件从事网约车业务的,到目前为止,共接单832单,总共取得运费为8000元,扣除各种成本,实际盈利4000元左右,运费归当事人本人所有。我单位经过调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罚款12000元,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寄发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经过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法律规定于2019年7月1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作出执行裁定,并于2020年05月13日执行完毕。
苏公网安备 32010402000504号
主办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