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13-00429 分        类 科技信息化 水路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13-04-08
标        题 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南水北调东线苏北运河船舶污染防治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南水北调 污染 防治 通知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南水北调东线苏北运河船舶污染防治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州、宿迁、淮安、扬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和省厅领导的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京杭运河苏北段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保障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安全,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实施南水北调东线苏北运河船舶污染防治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即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4月3日
  江苏省实施南水北调东线苏北运河
  船舶污染防治示范工程项目
  实施方案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是我国的重大战略性水利基础设施,担负着向京、津、冀和山东胶东地区输水任务,做好航运水污染防治关系到工程的顺利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和省厅领导的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京杭运河苏北段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保障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安全,决定启动“南水北调东线京杭运河苏北段清洁船舶示范工程”建设,其中,船舶污染防治示范工程是该工程中的项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和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南水北调东线苏北运河绿色水运示范工程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化行政执法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引导船舶节能减排,扎实做好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实现航运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建设南水北调东线京杭运河苏北段“清水廊道”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船舶污染防治示范工程项目,实现“四个明显和一个确保”,即:船员的水污染防治意识明显增强;船舶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手段明显改善;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升;确保苏北运河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新突破。
  三、实施范围和重点对象
  苏北运河沿线所有的港口、码头、船闸、加油(气)站点等;重点实施对象是运输船舶的垃圾、油废水的送交和生活污水(粪便污水)的处理,油船、危化品运输船舶和水上加油站(船)等。
  四、主要内容
  (一)加强船舶防污染设备、文书配备
  1、船舶防污染设备安装
  航行于京杭运河的船舶,应设置污油水舱(柜),安装油水分离设备,并正常使用。
  2013年3月,苏北运河沿线四个市,分别落实1-2艘船舶,作为船舶生活污水(粪便污水)处理装置的改造试验对象,在试验成功的基础上,2013年三季度全面推广。2014年1月1日起,未按规定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一律禁止进入苏北运河航行、停泊、作业。
  2013年及以后安放龙骨拟航行于京杭运河的新建船舶,应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确保按照环保要求处理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现有船舶应结合营运检验,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方式进行改造,要求符合达标排放。严禁将未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苏北运河水域。
  2、船舶防污染文书配备
  船舶应按有关规定持有相应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类记录簿》、《船舶垃圾记录簿》等有效的防治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二)督促相关单位做好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转运
  一是建立船舶垃圾收集设施。在苏北运河已建17座船舶垃圾站的基础上,在干线航道建设LNG加气站的同时,由LNG加气站建站单位同步建设小型船舶垃圾收集站。
  二是苏北运河沿线的港口、码头、船闸、水上服务区等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设置与其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同时,接受当地城建环卫、海事机构委托,向船民签发《船舶垃圾接收证明》。
  (三)进一步明确船舶污染物收集送交要求
  (1)船舶必须收集、存储船上的污染物,并按照规定时限和次数送交上岸,严禁将船舶污染物倾倒、排放入水域。
  (2)所有航行于苏北运河的船舶都应当按照规定送交生活垃圾。船舶生活垃圾送交的具体规定是:单船—每个单程航次或者每5天应至少送交1次船舶生活垃圾;船队—每个单程航次或者每3天应至少集中送交1次船舶生活垃圾。
  (3)所有航行于苏北运河的船舶,应当按照每3个月应至少送交1次油废水的规定,向船舶油废水回收站或者向油废水回收船送交船舶油废水。接受船舶油废水的当事人,要主动向送交人签发《油废水接收证明》。
  (四)加强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加强对船舶污染物(船舶垃圾、油废水和生活污水)接收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方按规定对污染物进行送交。船舶申请进出港签证手续时,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查验船舶《船舶污染物送交证明》,在船舶签证簿中备注船舶污染物送交情况。对不送交、无送交证明或送交超过规定的时限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第一次发现时予以警告处理,第二次发现将依法处罚。对两次以上船舶防污染违法记录,各地必须应将该船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并录入《海事现场监督业务管理系统》,实行到港必查。对故意向通航水域排放、倾倒船舶污染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五)加强危化品船舶的监管
  严格控制有关危化品船舶在苏北运河航行。有单壳油船、单壳危化品船舶或船龄16年以上的油船企业,要在2年内逐步淘汰此类船舶; 2013年7月1日起,中等毒性及以上的危化品原则上不得从苏北运河运输,确因生产需要的,必须事先经所辖海事管理机构审核批准,采取护航等措施,方可从苏北运河运输。《中等毒性及以上的危化品品名录》,将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另行公布。其他需要经过苏北运河运输的危化品,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运输。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危化品,港口、码头企业,均不得为其进行装卸货作业,船闸部门不得放行。
  继续实施严格的危化品运输船舶动态报告制。所有拟进入苏北运河的危化品运输船舶,在进入前,必须事先通过甚高频、手机等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同时,要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收废油船(油划子)的规范引导。建立油划子监管长效机制,监督检查油划子收、售油废水记录、油废水最终去向和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规范油划子的作业行为。油划子在进行任何油废水作业时均禁止使用明火,严禁排放任何油废水,必须在地方海事规定的水域范围内停泊、作业,严禁超水域范围停泊、作业。
  (六)进一步提高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能力
  沿线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加快防污染应急装备建设,定期更新围油栏、吸油材料和收油机等防污染应急器材,不断完善污染应急设备库,积极利用最新科技成果,提高物资应急效果。同时,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各项应急演练,普及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苏北运河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省交通运输厅成立领导小组,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海事的厅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省地方海事局、厅港口局、厅航道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方海事局,负责示范工程具体推进和日常事务。
  苏北运河沿线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南水北调东线京杭运河苏北段清洁船舶示范工程”建设,充分认识实施示范工程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结合辖区实际,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主动协调,加强联动。港口部门要加强港口作业规范管理,港口、码头设置与其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装置,禁止未经批准的危化品进行装卸货作业。航道部门要在船闸、水上服务区设置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装置,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危化品,船闸部门不得放行。海事部门要加强船舶污染物送交的检查和危化品船舶的监督管理,确保船舶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取得实效。
  (二)针对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心组织,依法整治,着重协调解决好船员垃圾送交、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安装和危化品船管理问题。要引导船员主动送交船舶垃圾和油废水,为船舶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提供必要的便利,向有关企业和船舶做好严格控制有关危化品船舶在苏北运河航行的解释工作,扎实推进苏北运河船舶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各项工作。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我厅将积极敦请省政府办公厅颁布通告,各地要广泛宣传京杭运河苏北段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提高社会各界对实施示范工程的重要性认识,营造良好的推广氛围。加强对相关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和船员等的教育培训,经常性开展各类研讨会和技术交流,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及时总结评估,实施长效管理。船舶污染防治和船舶节能减排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单位要进行认真地总结、评估船舶污染防治示范工程所取得的成效,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措施,健全机制,促使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施长效管理,确保南水北调调水通道的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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