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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对智璇货物快运有限公司执行“一超四罚”联合惩戒的案例
发布日期:2020-06-05    浏览次数:    字号:[ ]

        智璇货物快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号:常320401338688,有效期2017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15日,现有营运车辆2辆:苏D53136(黄)、苏D63752(黄)。

        2019年10月23日,该公司驾驶员陶某驾驶苏D53136(黄)(车货总质量21.40 吨)在武南路龙江路段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未达100%,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罚款1000元。常州市超限检测站于2019年11月18日将该案件录入省公路超限管理系统进行抄告。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规〔2018〕4号)要求,2019年12月29日,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33条第1款对智璇货物快运有限公司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因“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2020年3月13日,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66条、《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7日,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10分。处罚决定书:常交道罚字[2020]00100号。当事人2020年3月20日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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