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0-00456 | 分 类 | 政策文件,计划/方案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0-09-14 |
标 题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长期逃避监管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苏交传〔2020〕449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海函﹝2020﹞13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精神及各项具体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经研究,制定《长期逃避监管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14日
长期逃避监管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部、省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决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发生,持续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结合我省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精神及我省运输船舶逃避监管等工作情况,决定开展全省长期逃避监管船舶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防范化解水上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通过源头管理严格把关、现场管控履职到位、联动机制高效运转、信用监管健全完善,实现长期逃避监管船舶“去存量、遏增量”的目标,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并稳中转优,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坚实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范围为:以各级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下同)船舶登记数据为基础,截至2020年8月31日超过一年不接受现场监督、安全检查和不进行进出港报告的国内航行船舶;2019 年各级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在官方网站公示的异常名录船舶;以船舶检验数据为基础,船舶检验证书过期但持续处于营运状态的船舶。
三、工作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目标摸排阶段(2020年9月)
各船籍港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要在2019年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登记船舶进行系统排查,经核实确认后,汇总形成2020年长期逃避监管船舶名录(附件2,不含已办理停航手续、已确认灭失拆解的船舶),并于9月20日前上报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其中关于“长期逃避监管船舶名录”应由下列组成:一是各市应从船舶登记系统中目前国籍证书有效的普货类、液货类船舶数据为基础,比对我省“运政在线”营运船舶数据,列出无营运证船舶、营运证过期且在船舶登记数据中的船舶。二是各市“运政在线”营运船舶数据中,2020年没有进行年度核查的船舶(年度核查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前)。三是2019年到现在通报的涉海运输船舶。
各船舶检验机构应梳理本机构检验登记的证书过期船舶情况,查明船舶检验证书过期原因,填写证书过期船舶清单(附件 3),按照本工作方案“证书过期认定”原则,认真核定辖区检验证书过期船舶清单,于9月20日前上报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二)重点整治阶段(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中旬)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局、支队、运输管理处、海事局)要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管理。
1、加强水路运输企业管理
(1)加强水路运输资质管理。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提供的船舶清单,加强梳理检查,确有问题的应提出整改要求。对于《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但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已过期的,应当依法依规向有关水路运输经营者下达不超过3个月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到期复查不合格的,报有权限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撤销其《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通报有关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对于《船舶营业运输证》已过期失效的,提醒水路运输经营者申请换发,未按规定申请换发或申请换发时不能提供有效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的,不得为其换证,并履行上述相应整改、撤销、通报等程序。对于行政相对人在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船舶营业运输证》等相关许可证件时,要严格审查企业及船舶是否有违法经营等行为,如有违法经营等行为,依法实施相应查处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2)加强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把好船舶运输市场准入关,加强动态管理,发现未取得有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经营者和船舶违规从事水路运输的应当依规严肃查处。加强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信用管理,对长期逃避监管尤其是违规参与涉海运输的船舶及其公司,结合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
(3)加强水路运输企业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一是地方各级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在开展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时,首先查看水路运输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水路运输许可证的一致性及有效性,确定安全第一责任人之后,再依据相关的法规规定开展检查。二是将反复刻意逃避监管的船舶所属航运公司列为重点跟踪公司,公司所属船舶全部列为重点跟踪船舶,对公司实施约谈,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加强船舶登记等业务管理
(1)加强船舶登记基础数据核实。各市对于长期停航、长期不作业的船舶,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交安全承诺书和情况说明,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经了解确认灭失或拆解的船舶,要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单位官方网站进行为期3个月的公示,督促船舶所有人办理注销手续。对公示期结束后仍未落实要求的,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予以注销。
(2)加强静态业务管理。针对清单中的船舶,一是在海事信息化系统中予以标注、重点监控。二是在清单中船舶未完成整改前,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所提交的各类船舶登记业务,按照尽量避免同类事件发生的原则,应当对照清单中船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船舶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三是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所提交的船舶登记以外的其他各类海事许可、确认等业务,要求其提交安全承诺书后审慎办理。
3、加强船舶检验管理
(1)认真核定检验证书过期船舶清单。各船舶检验机构要通过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等途径了解船舶检验证书过期船舶相关信息,持续跟踪船舶有关情况,指定专人定期对船舶检验证书过期船舶清单进行更新,于每月25日前将更新的清单报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2)加强《船舶营运运输证》核查工作。按照相关船检工作程序及综合执法工作需要,受理船舶检验申请前,船舶检验部门应对船舶营运检验申请主体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认真核查运输经营类船舶《船舶营运运输证》,应有而未有或过期的,应通报水路运输企业管理部门,在未取得有效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前,不予换发船舶检验相关证书。
(3)加强船舶检验证书过期后续管理工作。对于船舶检验证书过期且继续营运的船舶,要督促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及时申请检验,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和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于灭失、拆解、报废等船舶,要按有关规定注销船舶检验证书。
(4)证书过期认定。对于换证检验船舶,超过证书有效期未检验的为证书过期;对于换证检验期内的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超过相应检验窗口期未检验的为证书过期。
(5)加强信息通报。各船舶检验机构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要与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建立联检联查等合作机制,加强与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的沟通和信息交换。在对交通综合执法机构通报的长期逃避监管清单中的船舶开展检验时,应当督导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落实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整改要求,接受船舶安全监督,开展船舶进出港报告,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船籍港交通综合执法机构。
4、加强现场安全监管
针对清单中的船舶,在现场监管中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在海事执法自由裁量基准中执行上限,同时加大以下几方面查处力度。
(1)加强《船舶营业运输证》查验力度。现场监管要加大船舶随船携带有效《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查验力度,对船舶不能提供有效《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涉嫌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经营范围经营的,应及时通报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2)加强船员违法记分实施工作。对在清单中船舶上任职的拒不服从或不配合海事监管的船员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违法记分等手段,专项整治期间违法行为处理完成前依法暂缓办理其船员考试和发证业务。
(3)加强全链条协同监管。一是对于船籍港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无法有效开展船舶安全监管的船舶,要及时发出协查,全水域全管理链条协同监管。二是将清单中反复联系拒不整改的船舶所属航运公司列为重点跟踪公司,公司所属船舶全部列为重点跟踪船舶,并采取实施约谈、加强监管等安全管理措施,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对船舶检验机构报送的证书过期且继续营运的船舶进行梳理,对其中近一年来不接受现场监督、安全检查和没有进出港报告记录的船舶,采取措施,督促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检验。
(4)加强相关信息通报。至重点整治阶段结束,各市要对反复督促仍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通过多种手段仍不能与其所有人取得联系的船舶,形成最终逃避监管船舶名录,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单位官方网站对名录中的船舶及其所有人和经营人进行公示,提示金融、保险机构上述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存在失信风险。
5、加强船舶检验管理
(1)认真核定检验证书过期船舶清单。各船舶检验机构要通过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等途径了解船舶检验证书过期船舶相关信息,持续跟踪船舶有关情况,指定专人定期对船舶检验证书过期船舶清单进行更新,于每月25日前将更新的清单报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于每月30日前汇总报部海事局。对于2020年2月4日之后因疫情导致船舶检验证书过期的船舶,要在清单中注明。
(2)加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工作。按照相关船检工作规范及综合执法工作需要,开展船舶检验前,船舶检验部门应对船舶营运检验申请主体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核查运输经营类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应有而未有或过期的,应通报水路运输企业管理部门,在未取得有效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前,不予办理船舶检验相关工作。
(3)加强船舶检验证书过期后续管理工作。对于船舶检验证书过期且继续营运的船舶,要督促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及时申请检验,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和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于灭失、拆解、报废等船舶,要按有关规定注销船舶检验证书。
(4)证书过期认定。对于换证检验船舶,超过证书有效期未检验的为证书过期;对于换证检验期内的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超过相应检验窗口期未检验的为证书过期。
(5)加强信息通报。各船舶检验机构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要与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建立联检联查等合作机制,加强与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的沟通和信息交换。在对交通综合执法机构通报的长期逃避监管清单中的船舶开展检验时,应当督导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落实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整改要求,接受船舶安全监督,开展船舶进出港报告,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船籍港交通综合执法机构。
(三) 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8月下旬)
各单位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取得的经验,查找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结合辖区实际细化落实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行动联络协调,并于2020年9月20日前将联系人名单报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我省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 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利用各种手段向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大力宣传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加大先进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扩大专项整治行动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 强化协调联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局、支队、运输管理处、海事局)要强化信息共享、联检互助、整治互动,形成合力。要加强与海事法院、公安、码头业主、船员服务机构、金融保险等有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和信息通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切实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
(四) 做好经验总结。各单位要完善工作台账,认真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相关信息汇总、经验总结和典型案例收集,提出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的具体举措,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单位应分别于 2020年11月15日前、2021年8 月15日前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书面报送阶段性小结和专项整治总结。
联系电话:省交通综合执法局:025-84329436,025-84329442;传真:025-84202911
附件: 1.长期逃避监管船舶名录
2.船舶检验证书过期船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