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0-00504 分        类 计划/方案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0-09-25
标        题 江苏省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工作实施方案
文        号 苏交执法〔2020〕2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有关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安全底线思维,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根本上消除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的事故隐患,避免重特大事故和对社会有严重影响事故的发生,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提供安全、绿色的水上交通运输环境。

一、总体要求

根据《省安委会关于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苏安〔2019〕14号)、《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专治电〔2019〕17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切实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通知》(苏安〔2020〕13号)等文件要求,积极开展禁航政策宣传,加快落实补偿拆解机制,全面推进现场管控措施,不断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确保我省内河水域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工作顺利实施。

二、禁航范围

全省各地内河水域(其中长江水域由江苏海事局实施禁航,相关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积极配合)。

三、禁航船舶

以船舶外板直接作为货舱舱壁的化学品船和油船(含装载食用油和卤水的船舶,以下简称:单壳船)。

四、工作措施

(一)劝导船舶驶离。从即日起至9月30日,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地方海事机构,下同)对停靠在江苏内河水域的外省籍单壳船,要加强对船主的宣传和教育,告知单壳船的禁航政策和相关要求,劝导其尽快主动离开我省内河水域。同时对本省籍单壳船,要督促其尽快实施拆解或暂停在指定的水域。

(二)落实禁航措施。从10月1日起,港口码头企业停止给单壳船进行装卸作业,港口管理部门、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不予通过单壳船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作业申请,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不予通过单壳船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船闸管理单位停止给单壳船提供过闸服务,船检机构停止给单壳船检验发证,船舶登记机关禁止签发单壳船国籍证书,运管部门停止给单壳船发放和审验船舶营运证件。

(三)加强现场监管。从10月1日起,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要在省际交界水域、通江和沿海口门等处,设置检查站点,增加人力和艇力,拦截驶往我省内河水域的单壳船,责令其改道行驶,并做好此类船舶的疏导工作。同时,根据各自辖区实际,通过海巡艇巡航和电子巡航相结合,加大重点航段、重点水域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单壳船的航行、作业行为。

(四)加大处罚力度。从10月1日起,对擅自进入我省内河水域航行、作业的单壳船,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于给单壳船装卸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企业,港口管理部门、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并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五)保持社会稳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分析研判辖区形势,结合辖区现有单壳船的基本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要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防止单壳船船主聚众闹事、封堵航道等过激行为。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单壳船禁航工作是我省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我省内河水域通航安全、污染防治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禁航工作实施方案,做到禁航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确保禁航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在港口码头、船闸、船舶集散地和显要位置悬挂横幅、张贴标语,主动走进企业宣传,向船员发放通告,使企业和船主熟悉单壳船禁航政策和相关要求,赢得他们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三)密切配合联动。各级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和港口、航道、船闸等管理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落实各项禁航措施,全面做好禁航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密切与公安、水利等部门的协作沟通,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禁航工作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