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1-00076 | 分 类 | 行业管理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1-02-05 |
标 题 | 江苏省交通发展(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 ||
文 号 | 苏交技〔2021〕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的监督管理,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江苏省交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交通运输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坚持规划引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组织项目申报、立项、验收和省级项目库管理,负责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展信用评价。
第五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属单位根据项目属性、应用领域等作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项目实施和试点示范应用,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项目约定配套条件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对项目申报、完成研究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项目包含多个研究板块,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统筹组织项目过程管理,并协调各承担单位研究工作。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规划,建立省级项目库,定期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入库,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交通运输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省交通运输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编制发布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申报指南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相关从业单位均可申报。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项目,支持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和条件,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江苏交通运输科技管理系统提交《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入库项目名单。评审中要重点对依托条件和应用方案进行考查,注重项目预期成果的实用性、示范性。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库入库项目成熟度、工作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按程序研究选定具体支持项目,并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式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要求,编制《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研究工作大纲》(见附件2),提出具体的项目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见附件3),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任务书中的研究成果、经费预算、主要研究人员、进度安排等核心内容应与工作大纲一致,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目标任务和工作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工作协同配合。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协助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协调试点应用中的问题,开展项目检查、评估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八条 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对重大专项,根据研究进展适时组织中间过程检查。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对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的考核目标、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方案、负责人等事项作调整和变更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见附件4)。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撤销或者解除项目任务,并根据情况依规追回补助资金:
(一)项目资金或者依托工程等条件不落实的;
(二)项目长期拖延、执行不力,或者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任务书的。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列入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计划的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研究报告、总结报告、用户报告、查新报告等验收材料(见附件5、6)。成果创新性较强,有较大实用推广价值的可申请鉴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重点评价项目的技术水平、成果原创性和实际应用效果。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验收,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并执行回避等制度,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的基础上,可采用实地核查、试验检测、会议评审、函审等形式形成验收结论。经验收专家组评议,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为通过验收: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
(二)完成合同约定的研究任务,达到全部考核目标,或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考核目标且取得实际应用成果;
(三)经费使用合规。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验收证书(见附件7)。
第五章 项目补助
第二十六条 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符合条件并且已经省交通运输厅正式立项的项目,省级给予适当补助,优先支持延续性项目以及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研究条件具备、资金筹措规范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交通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省级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应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推广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前瞻性、基础性以及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和软课题研究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对重大专项和科技示范工程的补助,由省交通运输厅会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确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在项目申报的同时提出需要补助的资金申请,同时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的有关要求,提交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见附件8)。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通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科技成果,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在江苏交通运输科技管理系统履行科技成果填报、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是指在项目实施中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工法)、新材料、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标准规范、论文和专著等。
第三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已登记科技成果的公布及管理,定期或者按需公布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者其公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暂不对外公布、发表。
第三十二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适宜转化的科技项目,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中应当包括成果转化方案,明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科技项目验收意见中应当提出今后科技成果转化建议。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它形式的科学数据的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依据《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者合同事先明确的约定外,为项目承担单位所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
第三十五条 科技项目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级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属单位在项目申报时,应同时提供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省级下达补助资金时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属单位应按照省级预算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等绩效相关数据信息。年末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属单位应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进展或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价,并将自评价结果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省级自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考核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申报、入库、立项、专项资金支持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支出进度进行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等组织的监督检查、审计及绩效评价。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奖惩与信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强化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意识,规范科研行为,保证科研质量和水平。
第四十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职责对科技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四十一条 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经费管理等环节。
第四十二条 信用评级分为信用优秀(A级)、信用良好(B级)、一般失信(C级)、较重失信(D级)四个级别。
第四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信用评级为A级的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科技项目立项、组织申报国家科技计划等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对信用评级为C级的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公示日起一年内限制参加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申报;对信用评级为D级的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公示日起两年内限制参加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申报。具体评价细则详见附件9。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项、不配合项目管理、未按时间节点要求推进项目实施、验收不通过等失信行为(评价为C级和D级),由省交通运输科技主管部门将其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年度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在厅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将评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属单位及行业有关单位安排专项经费开展的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实行清单管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点做好项目成果的总结、提炼、鉴定和奖励申报推荐。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