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1-00086 分        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1-03-09
标        题 关于加强船籍港船舶管理的指导意见
文        号 苏交执法〔2021〕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加强船籍港船舶管理的指导意见

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船籍港船舶管理相关工作要求,为强化本省籍内河运输船舶源头管理,督促水路运输企业落实船舶管理主体责任,维护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形势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标

在保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解决目前内河运输船舶源头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船籍港船舶监管机制,从源头上提升船籍港船舶管理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1.明确管理对象。船籍港船舶管理对象为我省登记在册的运输船舶,重点为危险品运输船舶和3000总吨以上普通货船。

2.摸清管理底数。以船舶登记货船类为基础数据,比照船检及水运管理数据,形成船籍港管理船舶清单。船舶清单定期调整更新。

3.分类监督管理。

(1)对于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船舶营运证齐全的船舶,以预防为主。在日常行政检查中督促水运企业加强船舶动态安全管理,消除船舶潜在违法行为,持续保持船舶依法依规运输经营。

(2)对于仅有船舶所有权而无其他证件或证件均已过期的船舶,以打击为主。现场执法中按照“三无船舶”实施处罚,勒令船舶办理有关证件并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将船舶信息抄送直属海事局,形成联管联控工作格局;督促水运企业及时处理船舶产权,办理船舶有关登记或注销手续。

(3)对于部分证件过期的船舶,以纠正为主。现场执法中对未持有有效证书的船舶严格实施处罚;全面掌握船舶证件过期情况,及时通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前来办理;对屡次通知仍未申请办理证书的,及时进行通报。

4.严把船检质量关。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运力许可或备案的新、改建船舶,船舶所有人无法提供许可或备案证明的,不得签发船检证书并滞留船舶实施现场安全监督,直至满足航行条件。对技术状况较差的船舶应当加强船舶检验,必要时应当使用坞检等方式进行特别检验。

6.强化水运企业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加强企业和船舶年度水运资质核查,重点检查企业水运许可资质及船舶、公司管理情况。加强日常行政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的水运企业、船舶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7.加强船舶动态信息跟踪。督促船籍港船舶严格进行安检、船舶报港,正常开启使用VITS或AIS。对内河船舶涉海运输、未按规定报港及动态不明的船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纳入辖区重点跟踪船舶,对应公司纳入辖区重点跟踪公司。

(二)全面压实水运企业或船舶所有人主体管理责任

1.督促水运企业或船舶所有人加强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督促水运企业或船舶所有人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落实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船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度,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演习,按规定及时报告船舶事故。

2.督促水运企业或船舶所有人依法依规持证运输经营。督促水运企业或船舶所有人对涉海运输的内河船舶、脱管船舶加强管理,及时召回并向船籍港交通主管报告。

3.督促长江客汽渡单位严格执行省安委会有关规定。督促长江客汽渡单位严格执行夜航禁渡、禁航规定,确保船舶设施设备满足有关规定,加强对船舶营运的岸基支持和保障。

(三)探索开展多途径管理模式

1.加强船籍港船舶所有人信用监管。对发生违法行为的船籍港船舶所有人,录入信用信息并上报当地社会信用管理部门。

2.建立多部门协作协同管理工作机制。联合水上公安、直属海事局等部门,强化信息通报,建立协同工作机制。违法行为发生地与船籍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及时通报船舶有关重大违法行为。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船籍港船舶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细化管理措施,强化管理责任,落实责任到人、到岗,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责任追究要求,做到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二)主动沟通协调。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主动沟通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协作共治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升船籍港船舶管理水平,保障水域环境清洁,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管理责任、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等,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提高船籍港船舶管理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附件:船籍港船舶管理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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