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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重点关注对象信用管理推进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落实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5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各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全市交通运输信用监管科学化、精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我省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与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政策,现就全市加强交通运输重点关注对象信用管理,推进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信用交通城市”建设为引领,依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健全重点关注对象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推进危险货物运输、道路客运、超限超载运输、水上交通、船舶及港口污染防治、交通建设养护工程等领域重点监督对象信用监管措施落实,有效推进精准监管和智慧监管,努力提升行业监管综合效能。

二、责任分工

按照“谁管理、谁认定、谁落实”的原则,规范建立交通运输重点关注对象机制,具体认定标准和监管措施,按照各领域信用管理办法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养护领域由局建设处、公路处对口指导具体负责建设管理的部门实施;道路水路运输领域由局运输处指导市执法支队具体实施,其中港口经营者由局港航处指导市港航中心具体实施,船舶过闸信用监管由市港航中心组织实施;地方铁路建设领域由局铁路处牵头指导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落实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领域重点关注对象认定与监管工作。

三、认定标准

1.道路水路经营者重点关注对象:在本市注册的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在本年度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3年内受到10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且相关失信行为尚未完全纠正、失信信息仍在公示的,当年内信用得分不满60分且失信行为累积记分值超过20分的,上年度信用评级为C级及以下的,当年内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距离上一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时间不足1年的,以及违背信用承诺等情形的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关注对象:在本市登记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当年内信用记分达到20分的,上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当年内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距离上一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时间不足1年的,以及违背信用承诺等情形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3.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重点关注对象:在管理责任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上年度信用等级或信用等级动态调整C级及以下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以及省厅通报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单位。

4.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重点关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上年度信用等级或信用等级动态调整为C级及以下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5.内河航道船舶过闸重点关注对象:在本市登记的船舶,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以及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评分标准》规定的记分内容对相关船舶予以直接降到相应分值的船舶。

四、监管措施

1.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被列入重点关注对象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加大20%检查频次;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不授予荣誉;在新增线路、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财政资金补助、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方面予以限制;在运输服务质量招投标中予以相应限制。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被列入重点关注对象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失信提示;责令经营者加强对其教育和管理,及时将其调离关键服务岗位,不得安排其参加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3.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被列入重点关注对象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从业单位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性约谈;对主要从业人员开展失信提示;责令管理单位加强主要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取消主要从业人员评优评先资格。

4.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被列入重点关注对象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提高20%抽查比例、增加20%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性约谈。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依法采取包括以上约束措施外的下列约束措施: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提高履约保证金比例;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奖项和荣誉不作为评标加分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约束方式。

5. 内河航道C级船舶过闸,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船舶过闸时可实行船舶吃水申报承诺制;约谈船主;所属船员接受诚信教育;每航次首闸需核查航行手续,实船丈量复核;三个月内不得享受便捷过闸远程登记、缴费服务,三个月后船舶等级达到升级标准可享受相应等级待遇。D级船舶过闸,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船舶过闸时可实行船舶吃水申报承诺制;约谈船舶所属公司法人代表、安全负责人及船主等相关人员;船舶所属公司法人代表及船主签订承诺书,若其后一年中发生更换船主的均需重新签订承诺书;所属船员接受诚信教育;每航次首闸需核查航行手续,实船丈量复核;六个月内不得享受便捷过闸远程登记、缴费服务,待船舶等级达到升级标准可享受相应等级待遇。

五、主要任务

(一)建立重点关注对象认定工作机制。按照省级交通运输细分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重点关注对象的认定标准,将多次发生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监管,认真执行重点关注对象的认定工作。每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后1个月内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按照责任分工,市局相关部门牵头指导市直相关单位规范各领域的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信息内容并汇总。

(二)实施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动态管理。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结合信用动态评价管理过程中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变化和有效期限变动,每月动态调整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加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共享和应用,按照职责区分依托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定期发布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目录,为推进重点关注对象信用协同监管提供参考,引导实施差异化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

(三)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融入业务。将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作为交通运输源头监管、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智慧执法等融合应用,针对不同信用评价等级的监管对象,综合运用诚信教育、行政指导、行业公约、信用承诺、信息公开、约谈、警告、检查执法、挂牌督办等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

1.开展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企业信用+安全监管。综合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过程中归集的信用得分和“两客一危”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工作考核得分,对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企业进行综合记分,将最终分值作为新增线路、新增运力、车辆更新、增加经营范围的依据,让失信企业受到信用管理制度和市场资源配置的双重约束。努力打造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依据省厅通知适时推开“两客一危”道路运输“安全码”赋码管理,深度推进分级分类监管落实落细。

2.强化普通货运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有效结合,在制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时嵌入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降低检查频次,对信用一般企业实施常规监管,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加大检查力度,实现靶向发力精准监管。

3.深化超限超载信用治理。运用市执法支队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与信用管理融合应用项目成果,进一步提升扬州市超限超载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建立货车超限超载运输“信用+安全”双重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模式,依托系统综合相关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日常监管情况、违法情况和安全风险高低等相关信息,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建立重点货物装载源头企业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全面提升超限超载监管效能。

4.持续推进出租车信用监管。进一步推广和应用《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暂行)》和《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标准(暂行)》。落实违法行为记分,对投诉高、处罚多、满意率低的重点出租汽车、驾驶员建立内部“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对于巡游出租汽车失信行为达到相应分值的,根据《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落实相应约束措施,推动出租车服务高质量发展。

5.开展水上运输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信用分级,并对信用分级结果进行公示和应用,落实激励守信、约束失信的分级分类监管措施。深化运用国家、省、市开展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成果,将存在高频失信行为(3年内失信记录超过10次)且相关失信行为尚未完全纠正、失信信息仍在公示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推动市场主体修复信用诚信经营。

6.创新开展港口企业信用+安全综合监管。依据港口企业安全分级分类监管评价标准,对港口企业进行千分制评分,根据得分情况评定安全风险等级,同时结合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监管等级的港口企业落实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7.开展船舶信用联合监管。深入贯彻《苏北运河扬州段联合监管机制建设实施方案》《苏北运河扬州段船舶信用联合监管备忘录》《苏北运河六圩口门过闸船舶联合查验复核实施办法》《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六圩交汇水域过闸运输船舶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全面落实苏北运河扬州段船舶信用联合监管。执法支队与航务中心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对诚信船舶、一般失信船舶信用情形定期进行通报;航务中心在“苏北运河航闸智能运行系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执法支队在“守护2.0”系统对水路经营者实施信用记分。

8.开展交通建设养护工程质量分级分类监管。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分类监管试点工作方案》《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记分规定》等文件,对从业单位落实履约考核、记分管理和以标段为对象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分级分类监管。

9.开展普通国省道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监管。依据《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依法依规对养护作业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推进落实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与服务措施。

10.深化驾培机构信用监管。建立完善驾培经营者和教练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考核体系,定期开展驾培经营者、教练员信用评定活动,根据信用考核结果对驾培经营者和教练员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失信行为的驾培经营者和教练员依法采取相关约束措施,落实抄告管理。

六、有关要求

1.加强推进落实。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按照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关注对象管理要求,细化行业领域重点关注对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主体,指导市直相关单位做好台账的记录与管理。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关注对象的管理工作落实。每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将本地区、市直各单位将本行业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报局交通服务业处备案。动态管理过程中及时调整并报备。

2.建立预警机制。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与市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点关注对象信用预警机制,推广实施《扬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开展啄本鸟执法服务的方案》,加强行业行政业务指导,降低企业违法违规风险,努力提升市场主体整体信用程度。

3.鼓励探索创新。省级交通运输细分领域信用管理制度未明确重点关注对象认定标准的,鼓励各单位(部门)探索创新,建立完善本领域重点关注对象管理机制,加强重点关注对象管理。综合业务职责和工作需求,探索研究其他交通运输监管事项的信用监管举措,争取形成创新成果向全市、全省推广应用。

 

 

扬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3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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