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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交通运输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4-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轻微免罚”是徐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民办实事中的执法为民服务“暖心”工程的具体体现。交通执法支队通过开展柔性执法、说理式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等工作,积极推行“有温度的执法”,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温度”。“轻微免罚”作为一种与“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相关联的行政处罚制度,贯彻与强化了《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既满足深化“放管服”改革,节约行政执法资源的现实需求,又是优化了营商环境,包容审慎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

主要情况

2023年1月22日XX时XX分,当事人徐州市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主动到徐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处理中心接受处理。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经年审超期调查中队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程XX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审验日期为2024年1月11日,逾期11天,已经违法。应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文件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行为,同时满足“逾期不超过30天、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按执法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最终,因未按照规定参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逾期不满30天,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当事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告知承诺书》,并按照执法部门要求及时予以改正,为此,执法支队对当事人徐州市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

经验成效

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是“为罚而罚”,而是在惩罚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行政处罚有两个目的:惩罚和预防。惩罚与预防并非并列关系,惩罚是对行政处罚的前提性限制,而预防是对行政处罚的价值性追求。行政执法实践表明,“轻微免罚”可以区分一般违法与轻微违法,贯彻了“过罚相当”的原则,且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机会,真正把处罚作为一种纠正、矫正的手段,避免“以罚代管”“以罚代教”“一罚了之”的问题,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秩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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