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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武进区交通部门对武进高新区毅涵货运部“一超四罚”失信联合惩戒案例
发布日期:2020-06-24    浏览次数:    字号:[ ]

        武进高新区毅涵货运部,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常320412409935,初领日期:2019年05月15日,有效期:2019-5-15 至2023-5-14,年审有效日期:2021-05-15。管辖机构:常州市武进区运输管理处。公司共有1辆道路运输车辆,是苏DER619(黄)(道路运输证号:常320412421503,江淮HFC1245K3R1LT,证件有效期间:2019-06-04 至2023-06-03,营运有效)。

  2020年3月4日苏DER619(黄)由于“驾驶货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被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3202821933859325号。违法内容:2020年3月4日12时15分,毛某驾驶苏DER619(黄)货车在G104国道宜兴收费站,因涉嫌有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定总质量25吨,实际车货总重31.75吨,超载27%,其行为属于驾驶货车载物未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决定:罚款200.00元。抄告单位:常州市武进区超限检测站。抄告时间:2020年4月7日。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规〔2018〕4号)要求,常州市武进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武进高新区毅涵货运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在2020年6月12日9时04分以“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对该企业进行了一超四罚的处罚,处罚决定书:武交道罚字[2020]00063号。违法内容:2020年6月12日9时04分,当事人武进高新区毅涵货运部所有的苏DER619(黄)货车在常州市武进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因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我执法人员查获。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33条第1款。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其他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7日。结案日期:201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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