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30日晚上,当事人余*辉驾驶苏UKN065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平台接了一单搭载2名乘客从泰山路神达电脑员工生活区-东门到周庄古镇景区的网约车订单,司机滴滴平台显示运费为人民币64.10元,乘客滴滴平台显示运费为人民币83.36元。同日晚上20时左右,在昆山市周庄镇新牌楼下客时,因现场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昆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罚款壹万伍仟元整。因余*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交通运输部门将案件移交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实施强制执行。
苏公网安备 32010402000504号
主办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