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4-00139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4-12-31
标        题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苏交规〔2024〕1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江苏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时        效 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9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

《江苏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第1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52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41231

   


 

江苏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升公路养护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包括普通国省道、国家高速公路和省道高速公路。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数智赋能、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实行统筹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道、省道养护工程的指导和监督等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长大桥隧目录的确定与更新,组织高速公路长大桥隧重点养护工程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等。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鼓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以市为主投资建设运营高速公路和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称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承担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并结合养护工程需要,具体承担高速公路长大桥隧重点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设区的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并结合养护工程需要,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国道、省道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以下称省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承担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计划、设计审查、工程监督检查工作、竣工验收等。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以下称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实施和有关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招标、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验收等。

第七条  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的单位(以下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等,组织实施所经营管理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其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项目招标、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

第八条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九条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技术咨询、项目后评估以及与养护工程相关的信息技术应用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养护工程资金不得列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运行经费和人员工资等其他支出。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应当践行全寿命周期、全要素等公路养护理念,提升养护科学决策水平,深化绿色养护发展,创新养护现代化管理模式,加强养护工程的品牌建设和样板打造。

第十一条  鼓励公路养护工程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加强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在公路养护工程中的应用,推动公路养护工程前期工作、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等数字化转型升级。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划分,公路养护工程分为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

预防养护工程,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养护工程项目。

修复养护工程,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者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修复或者定期更换工程项目,包括功能性修复和结构性修复。

专项养护工程,是指为恢复、保持、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事故多发路段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灾后恢复等工程项目。

应急养护工程,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工程项目。

养护工程分类细分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速公路长大桥隧重点养护工程,应当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特别复杂的;

(二)投资规模较大的;

(三)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

(四)对路网安全畅通运行十分重要的。

第十四条  需要通过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实施的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执行。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土建)、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施工,应当由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单位承担;一个片区、整条线路或者多专业的多个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打包招标。

公路应急养护工程,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护工程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省、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应用养护科学决策,结合公路安全运行状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方案确定、养护工程项目入库等工作流程开展前期工作,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

推广应用自动化、智能化快速检测和监测设备开展检测工作,并建立健全公路基础设施数字模型。

第十八条  省、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开展养护需求分析。

养护需求分析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综合考虑现状公路技术状况,设施性能衰变规律,交通量趋势等因素,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加强本地区养护评价、检测、决策等算法模型研究应用,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

第十九条  省、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者附属设施等,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及发展趋势、交通量、地理自然因素、养护历史等,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按照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最佳的理念,合理确定养护方案。

第二十条  省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对设区的市申报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进行审核,编制省级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库。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

列入项目库管理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视同立项。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根据工程进展、养护需求变化、养护目标变化和养护资金变化等情况动态更新。

 

第四章 计划编制

 

第二十一条  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和养护目标等,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合理编制公路养护工程年度建议计划。省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审定并统一编制下达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和养护目标等要求,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合理编制和下达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如灾后恢复、事故多发路段整治、安全隐患处置工程等;

(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

(三)技术状况低于优良等级、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

(四)预防养护项目。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及时下达,与养护施工的最佳时间相匹配,保障工程实施效益。

第二十四条  已下达的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文件应当严格执行;未经同意或者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计划项目、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计划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统筹路网运行保障需要,省际、市际间以及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间的养护作业应当做好信息共享与沟通衔接。

鼓励应用长周期、整线化以及科学组织下的集中化养护等养护管理新模式。

 

第五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公路养护工程,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应急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采用长周期绩效养护机制的公路养护工程,设计阶段应当符合长周期绩效养护机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积极推广绿色、长寿、耐久养护技术;

(二)在设计过程中注重决策科学化、设计精细化、手段智慧化,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细分养护单元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具备条件路段,可以按照集中或者整线化养护模式开展养护工程设计,尽可能避免不同类型养护工程重复占用公共交通通行资源;

(四)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

(五)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六)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针对养护工程类型,以专项检测或者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性能评价,强化病害诊断分析,综合考虑全寿命周期成本、建养历史、交通量、交通轴载、自然环境条件等因素,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开展。

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鼓励在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中包括数字化设计内容。

第三十条  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以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组织审查,通过审查后方可使用。

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的设计与审查主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及专项养护工程项目,由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设计,省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审查;

(二)应急养护工程项目的技术方案,由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设计与审查,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省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的设计与审查主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长大桥隧重点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设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其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急养护工程项目的技术方案,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设计与审查。

第三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

实行动态设计的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计文件有预先考虑动态设计情况;

(二)设计变动不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三)实施计量支付;

(四)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养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或者技术咨询单位等养护工程相关各方,形成一致同意动态设计的现场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和动态设计方案。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已经审查的养护工程设计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影响质量安全的关键性设计方案或者防护等级发生变化的;

(三)大桥、特大桥桥梁结构形式与宽度发生变化的,或者特殊结构桥梁、长大隧道主要受力构件加固方案变化的;

(四)公路养护工程费用超过经审查或者批复的施工图预算,或者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第三十六条  一般设计变更,应当经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前,养护作业单位应当编制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质量管理。

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或者施工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十九条  鼓励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积极应用新一代数字化技术。鼓励探索公路养护施工智慧化和绿色化技术。鼓励公路养护工程同步建立数字模型,逐步实现在役公路数字化。

第四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执行,经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和工程实施进度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工作。养护工程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开展公路养护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核算。

第四十二条  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经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照规定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用良好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

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的,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进场处置,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及处理。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将应急养护工程有关材料(影像资料、施工方案、工程量、费用清单等)编制成应急养护工程实施报告,在应急处置结束后30天内申报应急养护工程费用,由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审定。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公路养护工程原则上按照一阶段验收执行。高速公路长大桥隧重点养护工程,应当按照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技术复杂程度高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按照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

第四十四条  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一阶段验收由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省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加强监督与指导。实行两阶段验收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原则上竣工验收由省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交工验收由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验收,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其中,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的长大桥隧重点养护工程,交工验收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除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的长大桥隧重点养护工程外,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但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由养护合同约定。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

(三)设计文件及图纸或者技术方案文件;

(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照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开展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七)按照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各项指标检测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财务决算符合要求;

(九)开展质量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对公路养护工程实施、管理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积极推进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实施效果后评估工作,提升公路养护工程全周期、全过程管理水平。

省、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养护工程的管理,通过定期检查、专项抽查等方式,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

(三)养护工程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条  高速公路长大桥隧重点养护工程开工前,可以参照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受理并加强监督。

技术复杂程度高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公路养护工程,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参照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加强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的信用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公路技术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县道、乡道、村道,以及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的单位,具体指以省为主投资建设运营高速公路、以市为主投资建设运营高速公路和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2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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